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3-28浏览次数:13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10号文件)、《龙岩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原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
4. 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5.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方式采用“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管理单位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一级管理职能部门。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购 置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经院系(中心、馆、所) 领导审查,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单价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还必须经省教育厅、教育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请购置理由(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2.选型论证(选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包括其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3.运行条件(置放场地的条件、环境、辅助设施;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现共享的条件等);
4.资金来源(一次性投资、日常运行消耗、维护和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的来源及可靠程度);
5.效益预测(拟定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应该产生的最大效益计划)。  
第七条 建立申购管理责任制,明确申购责任。项目负责人须对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负责;院系(中心、馆、所)领导须对配备必要的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业务主管部门领导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项目负责人在申购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积极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工作,争取早日投入使用。凡仪器设备到货后在半年内都无法安装使用的,要追究申请购置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验 收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由申购单位组织成立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预验收小组),其成员由有关专家、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组织预验收小组进行开箱验收。开箱验收时原则上应有供应商代表在现场,必要时应进行开箱过程的现场录像和拍照。开箱验收,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直接进口设备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商品检验局派人共同开箱验收),按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及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学校,由学校档案室存档,使用单位如果需要可以向档案室借用。
第十条 申购单位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预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按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限期整改。申购单位认为仪器设备所有项目符合合同要求,在供应商申请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审处、有关专家(如需聘请校外的高级技术人员,其酬劳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在新购设备中列支,凭收款人及负责人签字后支付)和申购单位参加的验收小组,按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逐项考核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应填写《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使用单位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论证报告、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后到学校档案室办理存档手续。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中的配套机电设备的验收,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一般情况下设备验收应与房屋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明,办理索赔事宜,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和闲置、浪费未发挥其使用效率,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岗聘任,并报国有资产处备案。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并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并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使用时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为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扩大其使用范围,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成立该仪器设备开发研究小组。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设备专管人员要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必须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外服务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按时归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使用费。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和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检修费用一般从使用单位的自筹经费以及学校仪器设备维修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申请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维修单位和维修经费预算等内容。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维修经费落实后,设备使用单位应尽快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结束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审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由使用单位写出完整的验收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发方案、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开发项目验收报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审处、使用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功能开发所用经费由学校统筹与使用单位自筹相结合。
第六章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作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于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填写《龙岩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使用单位主管资产领导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报废审批表分送财务处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并办理销帐手续。报废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七章 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末应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综合效益指标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使用的有效机时数;人才培养效益;科研成果效益;服务效益;现有功能利用率与功能开发状况。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办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考核的办法是:每学年末各院系(中心、所)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自行检查和考核,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对各院系(中心、所)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
第二十七条 奖惩制度。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于使用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拿出整改办法,强化管理措施。对于长期不发挥效益的仪器,要追究所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于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办法不相符时,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
原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联用仪
6.x光萤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双波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