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经费补助办法

发布日期:2010-03-28浏览次数:920

宁科[2008]161号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发挥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服务,决定对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费用给予部分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经市科技局批准列入市大仪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对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技术开发中因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而使用市大仪网内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发生的委托检验检测的费用给予部分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每年根据申请补助的情况,以合适的比例进行补助。
  第五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1、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经费补助申请表》;
  (2)使用入网仪器设备的收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委托协议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原件备查。
  2、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3、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现场查验;
  4、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发放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办理的方式。当年度补助的申请时限以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止,每年11月上旬完成当年度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严重的则对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3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