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烘箱、电阻炉等高温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06浏览次数:3711

 

根据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1)、“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发〔2007〕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促进学校创一流建设和打造平安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使用的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油浴设备等加热设备,一般使用年限为12年,超期使用的,必须经严格的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报废处理。
2.对于已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须作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也应报废。
3.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电炉,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砂浴设备等。
4.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5.各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和电炉等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违规操作。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