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12-11-29浏览次数:6014

 

   
国家相关文件
学校规章制度
相关档案资料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高校:
    现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铁映
                                                    19926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教高[20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部属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
                                           2000321
附件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价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备[1992]44号    199274
1983年第一次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会议以来,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速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高等学校实验室的状况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管理机构不健全。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没有保障,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出现了教学实验质量滑坡的趋势。
实验队伍人员老化,青年人思想不够稳定,专职技术人员编制不足,缺乏进一步调动现有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措施。
实验室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缺乏对人员、技术、环境和仪器设备等财产的归口综合管理,缺乏对投资效益的评估机制。“八五”计划期间,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是:深化改革,发挥效益,把实验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高校实验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验室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
要加强各级领导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实验室建设是办好高校、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基础工作。我们现在的高等教育,应着眼于21世纪,为我国四化建设培养高等专门人才,使他们各方面有较高的素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室在育人方面有其独特作风。不仅可以授人以知识和技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影响人的世界观、思维方式和作用。现在问题是,常常对实验室教学的理解不全面,甚至仅仅理解为教学辅助手段。重书本、轻实验,重灌输,轻启迪,重业务,轻品德等旧的教育观影响实验教学功能的全面发挥,甚至把实现教学看成可多可少、可有可无的工作环节,这是非常错误的。
实验室建设也是高等学校在为科学技术重要方面军的基本支柱。近代科技发展史表明:对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发明,多数来自实验室;愈是现代化科技愈是依靠科学实验来发展。我国近十年来高等教育事业发生“质”的变化的标志之一,就在于我国高等学校已成为发展我国科技的重要方面军。高等学校要想对我国科技进步继续做贡献,必须首先花大力气建设好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除了育人和科研的功能以外,还就进一步发挥高校的社会职能,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直接为经济建设做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涉及一系列应用于生产的再开发、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大量工作要依托实验室。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力争为社会多做一点工作。在多做工作的过程中获得新思想、新信息和产业部门物质上的支持,也有利于学科和实验室自身的发展。
总之,要充分理解实验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它作为办好大学的十分重要的环节来抓。
二、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实验室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为多种工作打基础的工作,必须加强校一级的综合管理。除了重大事项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一定要有一名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领导工作。要理顺管理体制。根据这几年高校实验室和物资管理的经验,学校最好有一个实验室和物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助主管校长抓好综合管理工作,并与有关部处的业务管理相协调。实验室逐步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院校,可按三级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有相应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
三、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的“八五”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
“八五”期间,高校实验室应区别不同情况,一方面继续抓充实、整顿和配套,同时要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到“发挥效益、提高水平”上来。要努力实现下述目标:
——所有高校的教学实验室,特别是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教学实验开出率应逐步达到90%以上。着重抓好400余所教学仪器配备较差、教学实验开出率差距较大的大专院校,使其尽快具备基本合格的办学条件。
——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设备,有计划的对过于陈旧落后的教学仪器进行更新。对使用期超过15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进行逐一检定,制订更新或留用计划。
——制订基本教学实验的工作规范,开展质量普查,力争在“八五”后期乃至更长一点时间,教学实验的师资、用房、仪器套数、教学文件资料及有关管理制度能配套,达到规定要求。
——在国家计划支持下,再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实验室。以建好的重点实验室更进一步完善制度,面向全国服务。
——普遍推广开放实验室的经验,促进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建立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基本适应现代化教学和现代化科技工作的需要。
四、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
提高实验室的效益和水平,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素质,特别是骨干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素质。
1、要根据任务的变化合理定编。不同类别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中的工程技术与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合理配置,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在专职科研编制里找出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
2、要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用工制度。流动编制可以是编制内的(即定编不定人部分);也可以是编制外的(科研任务急需而临时增加部分)。但对编制外聘人员要解决流动编制的经费来源,允许从有关基金中支付流动人员工资、福利及奖酬金。
3、实行严格的聘任制。首先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其次要有科学的考评办法,第三,按照考核结果实行奖罚和聘任。只有实行严格的聘任制度,才能调动起这支队伍的积极性。高等学校可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试行岗位补贴,并对成绩显著的优秀人员实行政策性奖励等改革措施。
4、奖励实验技术优秀成果。为了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充分肯定和鼓励实验室工作者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各类高等学校可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或按教学成果、科技进步成果予以鼓励。在“八五”期间,各院校、省、部委都要逐步开展这一工作。
5、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将增人计划列入学校人事计划,有计划分批引进,形成合理的梯队。培训主要采取岗位培训,结合专业听课,专业证书班,业大、电大学习来进行。少部分可以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6、要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根据实际岗位及不同情况,高等学校实验室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评聘工程技术系列专业职务,也可以评聘实验技术系列职务。力争“八五”期间,全国高校实验室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
五、加强教学仪器经费的投入,并建立多渠道的机制,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1、“八五”期间,要力争教学仪器设备费的投入有所增加,教育事业单位中的教学仪器费、基建投资中的设备及教学设备的专项拔款要有所增加。同时,争取专项外资贷款建立一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今后,高校征收的学杂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改善教学仪器和设施。
2、适当加强科研经费中用于设备费的比重。要按照高校类型和科研任务的不同情况,将科研经费中的一定比例有计划地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3、高校社会服务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反馈到实验室。高校中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很多都是以实验室为依托的,一部分收入应当反馈到实验室,才能有利于实验室及社会服务长期稳定地发展。
4、提高实验室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完成规定的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增加对社会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增强自我改善的能力。这是搞活实验室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六、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制度化。
七、继续开展实验室管理和技术物资供应等方面的研究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这个学术团体的作用,促进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朝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
以上意见,请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随时报我委。
教备厅[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局,委属各高校:
    1995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对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我委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按规定加强对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我委再次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级各类学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须明确一个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三、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四、中小学(含职业学校)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按以上程序严格管理。
    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学校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方面的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请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工作和中小学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强化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度。同时再次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清除事故隐患。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导》和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见附件公安部1993年8月公布)转发你们(上述文件我委近日才收到)。对该标准所列剧毒物品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剧毒物品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管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
                                               1997
讨论稿)
    “十五”期间,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拟在高等学校建设100个左右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性人才创造条件。
    根据教育部启动的《新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发行项目,特制定《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宏观指导并规范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实验室体制和实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资源共享。
    首期制定的标准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力学、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基础课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和实验教学项目。
    此标准对示范中心的体制与管理、实验教学、实验教材、实验人员、仪器设备、环境与设施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化建设要求,为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审定和指导高校基础课实验室不断上层次上水平建设提供参考。
    一、体制与管理
    1、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属于校级实验中心,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实施校、院(系)两级管理,全面负责本科学生基础课实验教学工作。
    2、学校负责中心的建设,提供其正常运转、维修及更新改造经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给予支持。
    3、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学校任免。中心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管理机制。
    4、中心在承担学校本科基础课实验课实验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内容、理论和技术方法、手段的研究。
    5、中心向校内外开放,负责人员培训,发挥示范作用。
    6、中心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实验教学、实验室基本工作信息和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7、中心必须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主任20号令),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实验教学
    1、实验课程体系
    实验教学是构成高等学校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应按照新世纪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求,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科学地设置实验项目,并注重先进性、开放性和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形成适应学科特点及自身系统性和科学性的、完整的课程体系,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2、实验教学内容
    实验教学内容包括:
    基本实验:
    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
    研究创新型实验。
    其中提高、研究创新实验应在全部实验项目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中心实行开放式教学,实验室提供选题(参见附件含必修、选修),学生可自带课题,中心为学生提供技术指导等全方位服务。
    3、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
    1)中心开展实验教学应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实际水平,要根据不同学校、不同学科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实现以学生自我为主的教学模式。实验安排应由浅入深,由简单到综合,并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通过实验教学应掌握基本实验操作方法,能够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准确地采集实验数据。具有正确记录、处理数据和表达实验结果的能力;认真观察实验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逻辑推理、作出结论的能力;正确设计实验(选择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和试剂等),并通过查阅手册、工具书及具其他信息源获得信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注重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百折不挠的工作作风,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
    2)中心应运用现代化技术及先进的实验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网络,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软件和多媒体教学课件,推广应用虚拟、仿真等实验技术手段。同时对于必要的实验要促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
    3)基本实验原则上应11组。部分其他实验可根据需要2人一组,少数大型实验,同组人数可适当增加。
    各科实验教学参考内容详见附件。
    4、实验课时
    中心实验课与理论课时的参考比例如下(含课内外学时):
    物理50%左右
    化学120%左右(本专业120%,其他100%
    生物100%左右(本专业100%,其他30%)
    力学25%左右
    机械30%左右
    电工电子40%左右(工科40%,理科30%,师范类25%
    计算机70%左右
    5、实验教学的考试与考核
    中心实验教学的考试与考核要鼓励创新,要采取平时成绩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做法。平时成绩以实验操作、实验能力、实验结果及实验报告是否准确、规范化为主要依据。要鼓励学生在实验中有所创新,对于有创见的学生,成绩从优。实验成绩要登记、建档。
    6、实验教学研究及成果
    中心要根据学科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及时开展对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与更新,要积极地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中心学年更新实验项目数应达到总实验项目数的5%。每四年中心应至少要有一本正式出版的自编实验教材或有一项实验教学改革成果获省、部级奖。
    7、中心开放
    中心计划内数学任务应服从教学计划的安排,每天可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有的实验可实行阶段性全时开放或预约开放。物理、化学、生物、电工电子示范中心的工作量每年至少应达到8万人时数,力学、机械示范中心达到3万人时数,计算机示范中心达到20万人时数。
    三、实验教材
    1、中心应有正式出版的与理论教学结合的自编实验教材和中长期编制实验教材计划。中心各实验课均要使用自编或引进的高水平教材。教材应多样性(包括立体化教材),并有广阔的覆盖面和足够的实验项目(包括计算机辅助实验教学软件和多媒体教学课件)。教材内容要反映课程内容与体系改革以及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的成果,既要体现基础性又要具有先进性,既要体现学科的内涵,实验内容的更新,又要有反映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现代实验技术和手段。
    2、中心教材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不同专业的实验课程留有充分的选择余地。
    3、各类实验教材要在保证质量的原则下充分体现自身的特色。
    四、人员
    中心应拥有一支国内一流水平的基础课实验队伍,其人员组成的层次、结构、数量应科学、合理,满足中心正常运转需求。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50%。全体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合作,具有创新精神和实验能力。
    1、中心人员基本由三部分组成:实验教师(含主讲教师和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2、中心主任1人(正高级职称),全面负责中心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兼任课程主持人,参与教学与科学研究。设副主任2人(副高级以上职称),协助主任工作。
    3、实验教学(含专、兼职)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工作,其中主讲教师是课程教学和教改的骨干,负责对任课教师和助教的指导,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有责任。鼓励理论课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教师兼任理论教学,实现两类教师与教学的融会贯通。
    4、中心应大力推行聘请研究生做助教的制度,并要加强管理和教学指导,保证教学质量。
    5、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前后的准备、实验设备的研制,实验技术的开发,仪器设备的维护及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等。中心以工作量11.5万人时数配备一名实验技术人员为宜(计算机示范中心除外)。
    6、中心每年要根据国内外先进知识与技术的发展制定对不同人员的培训计划,以保证中心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仪器设备
    中心根据现代化教学手段的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用于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要根据所开设的实验教学内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浪费。仪器设备配备的档次要符合要求,套数要有一定规模,以保证学生的实验教学质量为依据(参看四、实验教学章节)。
    1、仪器设备完好率要保证在95%以上。
    2、中心运行维护费要保证在仪器设备总值的3%以上。
    3、中心应保证大部分仪器设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一般情况下,机电设备平均年更新改造率要保证在8%以上,电子仪器10%以上,计算机20%以上。
    4、中心应有体现学科特色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5、贵重仪器设备年使用效益评价分数要达到合格标准。
    仪器设备配置详见附件。
    六、环境与设施
    中心实验室要有与本学科组适应的学术水平以及体现精神文明的人文环境。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验室生均占有实际使用面积至少2.5m2
    2、实验室房间高度不低于2.5m,地面防滑、耐磨,地面和墙面有特殊需要的要耐腐蚀。
    3、房屋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需防振的要远离振动源。实验台、柜、桌、椅无破损、符合规范标准。
    4、实验室通风良好。根据实验要求需控温控湿的实验室,温度保持在1626,湿度保持在60%左右。
    5、实验室照明良好,桌面150lx以上。水、电、气管道、网络走线布局安全、合理、符合国家规范。噪声一般低于55dB(机械设备可低于70dB)。
6、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有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基本设备和措施。高压容器、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存放,专人管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有害射线的要有许可证。有三废处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
7、中心教学环境清洁、整齐、卫生,避免师生在实验过程中的交叉感染。
附件:
各科实验教学参考内容和仪器设备配备参考方案
    一、物理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1.速度、加速度的测定;2.动量守恒、能量守恒定律;3.转动惯量的测量;4.杨氏模量;5.比热;6.潜热(熔解热、汽化热);7.热膨胀系数;8.热导率的测定;9.相变临界现象的研究;10.质量与密度的测量(气、液、固);11.力学传感器(位移、应力速度、加速度…)与其应用;12.温度传感器及其标定和应用;13.粘滞系数的测定;14.阻尼、受迫振动;15.弦振动;16.声速的测定;17.振动模式研究;18.单摆混沌装置;19.傅里叶频率合成;20.复摆与耦合摆;21.直流电桥;22.非平衡电桥及其应用;23.非线性元件的伏—安特性;24.弱电流测量(F-H实验)25.高温超导材料的导电性能与转变温度的测量;26.交流电桥;27.介电常数的频率特性;28RLC电路的暂态过程;29RLC电路的稳态过程;30RLC谐振电路的幅频特性与相频特性;31.存贮示波器及其应用(瞬态过程的测量)32.示波器原理及其应用;33.电信号的傅里叶分析;34.三相电特性及其应用;35.交流电路功率;36.霍尔效应;37.磁滞回线;38.用非线性电路研究混沌现象;39.光电效应;40.逸出功的测定;41.荷质比的测定;42.密立根油滴实验;43.电子衍射;44.几何光学;45.迈克尔逊干涉仪;46,玻璃折射率与波长的关系;47.衍射光栅;48.各种缝、孔衍射现象的定量研究;49FP干涉仪;50.线、圆、椭圆偏振光的定量研究;51.旋光现象;52.分光计的调整及使用;53.原子能级的研究;54.光栅单色仪的调整与应用;55.光学多道分析器(OMA)的调整与应用;56.吸收光谱;57.荧光光谱;58.傅里叶光谱仪;59.光速的测定;60.光的色度研究;61.全息术;62.光学傅里叶变换;63.光电传感器的特性及其应用;64,单光子计数器;65CCD特性的研究;66.小型镀膜机及真空的获得与测量;67.薄膜厚度和折射率的测量;68.光纤传感器特性的研究与应用;69.光纤通讯;70.黑体辐射;71.中、高真空的获得与测量;72.薄膜制备;73.薄膜厚度的实时检测;74.薄膜特性测试;75.低温的获得与测量;76.固体材料低温特性的测量(比热、热导、电导、磁导等)77.高温超导材料的制备与测量;78.超导磁效应的研究;79.超导量子干涉器件的研究;80.测量相对论速度电子的动能与动量关系;81.激光谐振腔与模式的研究;82.半导体激光器特性的研究;83.染料激光器的调整与光束的控制;84.激光在实时测量中的应用;85.激光的倍频与混频;86.光学双稳态;87.卢瑟福散射;88γ能谱测量;89.康普顿散射;90.符合测量;91.穆斯堡尔效应;92x光荧光谱;93.工业CT94PN结电容和杂质浓度分布;95.变温霍耳效应;96.核磁共振;97.电子自旋共振(微波波段)98.铁磁共振;99.光泵磁共振;100.磁共振现象;101.斯特恩—盖拉赫实验;102.原子光谱;103.分子光谱;104.拉曼光谱;105.塞曼效应;106.法拉弟效应;107.克尔效应;108.光纤应用;109χ光衍射;110X光透射;111.透射电镜的使用;112.扫描电镜的使用;113.扫描隧道显微镜(STM)的使用;114.原子力显微镜(AFM)的使用;115.电光调试;116.声光调试;117.超声光栅;118.超声探伤;119.等离子体中离子、电子温度、密度的测量;120.等离子体德拜长度、振荡频率测量;121.微波的产生、反射、吸收;122.微波干涉、衍射;123.巨磁阻效应;124.纳米材料制备与测量;125.虚拟仪器在物理实验的应用;126.仿真物理仪器。
    说明:
    1.演示实验、选修实验和自学实验,因各校的差异很大,任课教员的个性对实验的选择影响太大,故不列入参考目录。
    2CAI课件的内容也未列入本目录。
    3.项目”70以前的题目基本上是基础物理实验的内容,项目70以后的题目基本上是近代物理实验的内容。由于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传统的近代物理实验已进入基础物理实验,但两者之间仍有交叉、重叠,所以总的题目没有按传统的力、热、电、光,近代来分类。
4.一些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题目均未列入本目录,如与分析天平、电位差计、灵敏电流计、冲击电流计、棱镜摄谱仪等相关的题目。
    仪器设备配备
    1.气轨及其配套设备;2.转动惯量仪(转动式、扭摆式)3.传感器系统实验仪;4.微机x-y记录仪;5.杨氏模量测量装置(CCD、振动式)6.固体线胀系数仪;7.闪光法测不良导体热传导系数装置;8.动态法测良导体热传导系数装置(温度波法)9.电子天平;10.温度传感技术实验仪;11.空气比热容比测定仪;12.铁磁材料居里温度测试仪;13.熔点仪;14.数字温度计;15.可编程控温仪;16.粘度系数测定;17.玻耳共振仪;18.弦音计;19.声速测定仪;20.单摆混沌装置;21.双光栅弱振动测定仪;22.傅里叶频率合成装置;23.直流桥;24.非平衡桥;25P-N结特性测试仪;26.高温超导材料特性测试装置;27.直流稳压、稳流源;28.交流电桥;29.函数发生器;30.可编程函数发生器;31.数字电压表(多用表)32.可编程数字多用表;33.标准电阻、电感、电容;34.模拟示波器;35.读出示波器;36.存储示波器;37.霍耳效应仪;38F-H实验装置;39e/m测量装置;40.光电效应测量装置;41.逸出功测量装置;42.非线性电路混沌装置;43.密立根油滴仪;44.电子衍射仪;45.振动样品磁强计;46.频谱分析仪;47.介电谱仪;48.平行光管;49.光具座;50.光学平台;51.迈克耳逊干涉仪;52.气动扫描F-P干涉仪;53.单缝衍射仪;54.光刻衍射板组合;55.衍射光强自动记录仪;56.偏振光实验系统(自动)57.旋光仪;58.分光计;59.傅里叶红外光谱仪;60.光栅单色仪;61.光学多道分析器(OMA)62.光速测定仪(调制式)63.激光功率计;64.傅里叶透镜;65.液晶光阀;66.光电传感器(光电倍增管、光电池、光导管……)67.单光子计数器;68CCD实验装置;69.椭偏仪;70.黑体辐射实验仪;71.色度学实验仪;72Ne,Hg,H灯;73He-Ne激光器;74.半导体激光器;75YAG激光器;76.小型镀膜机;77.中、高真空系统;78.光学镀膜测厚仪;79.晶体测厚仪;80.检漏计;81.小型制冷机(10K)82.低温杜瓦及控温装置;83.低温材料物性测量装置;84.真空高温炉及其控制系统;85.相对论实验装置;86.微机多道分析器;87.可调谐激光器及电源;88.激光光束分析仪;89.倍频晶体及控制装置;90.双稳态光路;91.γ谱仪;92α散射装置;93.康普顿散射装置;94.符合装置;95CT实验仪;96.辐射监测仪;97.锁相放大器;98.变温霍耳效应;99.核磁共振仪;100.微波波段自旋共振仪(谐振式、边限式)101铁磁共振仪;102.光泵磁共振仪;103.教学用微型磁共振成象装置;104.斯持恩—盖拉赫实验装置;105.拉曼光谱仪;106.塞曼效应装置;107.光纤应用装置;108.光纤传感、放大装置:109.音频光纤通讯仪;110.数字光纤通讯仪;111X光衍射仪;112.小型X光实验装置;113X光荧光仪;114.透射电镜;115.扫描电镜;116.扫描隧道显微镜(STM)117.原子力显微镜(AFM)118.电光调试仪;119.声光调试仪;120.法拉弟效应仪;121.克尔效应仪;122.等离子体诊断仪;123.微波实验系统;124.微波分光计;125.穆斯堡尔实验装置;126.超声换能器、放大器;127.超声GPS模拟系统;128.高斯计;129.虚拟仪器;130.仿真实验装置。
    二、化学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1.操作及技术
玻璃仪器的洗涤及干燥;滴定管、移液管以及容量瓶的使用和校正;天平的使用;溶液的制备;滤纸和滤器的使用;加热方法(直接加热、水浴加热、油浴加热);煤气灯和喷灯(酒精或煤气)的使用;冷却方法(冷凝管、水浴、冰盐浴);搅拌方法(机械搅拌、电磁搅拌);固液分离(倾析、常压过滤、减压过滤、离心分离);沉淀转移、洗涤、烘干、灼烧;结晶和重结晶;气体制备、净化和吸收;溶液萃取;试样的干燥(烘干、真空干燥和干燥剂的选择);回流;蒸馏(简单蒸馏、分馏和精馏、减压蒸馏、水汽蒸馏、共沸蒸馏);高压钢瓶的识别和使用;压力的控制与测量(包括真空的获得和检漏);压力计的使用(包括真空计);温度的控制与测量;热电偶温度计的选择和使用;流体的加料、稳压和稳流;流量的测量与流量计校正;常用电极的制备。
    2.化合物的合成
    无机物制备(热分解、复分解、氧化还原等);有机物制备(常量、小量、半微量合成、多步合成、光、微波、超声及电化学合成等);配合物合成(配体取代、直接反应、氧化还原等)
    3.基本物理量及有关物理参数的测定
    1)基本物理量:浓度、pH值、摩尔气体常数、阿佛加德罗常数、熔点、沸点、蒸汽压、密度、粘度、折射率、比旋光度、溶解度;
    2)热力学性质:温度、热效应、活度系数、平衡常数;
    3)电化学性质:电导、电动势、离子迁移数、ζ电位;
    4)表面与胶体:表面张力、固体比表面积、胶体电泳速度;
    5)结构:磁化率、偶极矩、摩尔折射度;
    6)动力学性质:反应级数、反应速率常数、活化能;
    7)化工参数:雷诺系数、阻力系数、给热系数、传热系数、总传质系数、理论塔板当量高度、塔板效率、停留时间分布、动力学参数。
仪器设备配备
1.常用仪器与设备
大气压力计(数显压力计);温度计(玻璃、热敏电阻、热电偶);天平;pH计;电导率仪;旋光仪;折射率仪;温差测量仪;氧弹热量计;温度控制仪(常温、高温);真空泵;超级恒温槽;检流计;稳压电源(直流、交流);安培表;马弗炉;管式炉;烘箱;搅拌器;记录仪;万用表;U压力计(数显式低真空压力计、数显微压差压力计);小电容仪;磁天平;差热分析仪;熔点测定仪;离子活度计。
    2.常用分析仪器
    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光谱仪;原子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单扫描示波谱仪;微库仑计;示波器。
    3.化工设备及装置
    流量计;离心泵;吸收塔装置;精馏装置;气体输送机械;换热器;实验反应器。
    4.选用仪器
    荧光光度计;x-衍射仪;质谱仪;核磁共振仪、*离子光谱仪;*顺磁共振仪;*四圆单晶X射线衍射仪;循环伏安计;高压反应釜;数显温度计;*元素分析仪;微波器;*超声波发生器。
    三、生物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1.生物基本特征的了解和种类的识别
    动、植物和微生物重要代表类群的形态特征与分类鉴定。
    2.生物器官、组织、细胞和亚细胞形态结构的观察和分析
    代表物种的个体和器官解剖;显微镜的使用;组织切片、细胞和染色体制片技术。
    3.生物个体生理和发育实验技术
生物分析样品的采集和制备;动作电位的观察和描记;呼吸、代谢、排泄和内分泌的测定和分析技术;光合速率测定和叶绿素含量的分析;水质和矿质营养分析;影响个体发育的内外因素分析;重要生物种类的培育技术。
    4.生物化学实验技术
    生物大分子的纯化和分离方法;糖、脂肪、蛋白质、核酸和主要次生代谢产物的定性、定量和有关生物化学性质的分析技术;酶活性测定;酶动力学测定和酶联免疫分析。
    5.分子生物学实验技术
DNARNA和质粒的提取;感受态细胞的制备及转化;DNA重组技术;PCR技术及其有关DNA扩增方法;核酸与蛋白质的杂交检测。
    6.细胞生物学和遗传学实验技术
    动、植物细胞培养和微生物培养技术;亚细胞结构和细胞标记或显示技术;微生物的转导、转化和杂交;模式生物(如果蝇)的遗传分析;染色体制片,染色体核型和带型分析技术;抗体的制备与检测;荧光显微镜等特殊显微镜的使用。
    7.生态学实验
    生物种群和群落的调查与统计方法;水体生产力测定及分析;种群动态的计算机模拟。
    仪器设备配备
    1.主要形态观察仪器设备
    体视显微镜和普通显微镜;特殊显微镜(相差显微镜、干涉差显微镜、荧光显微镜、倒置显微镜);显微图像显示仪(视频转换显微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相关设备。
    2.主要分析与制备仪器设备
    显微操作器;植物生长培养箱;厌氧培养箱;CO2培养箱;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冰箱;超低温冰箱();冷冻离心机;PCR仪;基因电击转化仪;细菌自动鉴定系统;真空冻干机;电子分析天平;紫外分光光度计;便携式光合测定系统;溶氧测定仪;荧光分光光度计;色谱仪;自动部分收集器;自动凯氏定氮仪;蛋白/核酸uv检测仪;层析系统、层析柜;杂交箱(核酸);凝胶成像系统;纯水制备系统;同位素检测仪;脱色摇床;制冰机;自动酶标读数仪;可调式微量移液器。
    3.主要生理仪器设备
    心电图仪;肺量计;生理数据采集系统及相关设备,
    4.公用设备及主要野外实习仪器设备
    便携式投影仪;实物投影仪;多媒体投影仪;全球卫星定位仪;GPSBOD测定仪、COD测定仪;数码式摄像机;数码式照相机;数码式录音机;无线通话器等。
    四、力学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基本实验:
    1.材料性能参数测定实验:含各向同性、各向异性材料弹性常数、温度对材料弹性常数的影响、摩擦系数、强度指标、塑性指标、能量测定等。
   2.材料在基本载荷作用下的破坏行为实验:伸、压缩、扭转、剪切等。
    3.简单杆件应力应变测定实验:含叠梁、复合梁及简单结构静态应力应变、动态应力应变及动载系数测定等。
    4.杆件及简单杆系变形测定实验;含伸长量、挠度、转角的测量以及位移互等定理的应用。
    5.受压杆件临界载荷测定实验。
    6.高、低周疲劳基本实验。
    7.振动基本实验:含单自由度和多自由度系统频率、振幅和相位的测量。
    8.基本运动参数测试实验:含位移计和加速度计的校准与使用,单自由度系统的位移、加速度及相位测量。
    9.流体力学基本实验:含能量方程、动量方程等。
    提高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和应用性)
1.桁架、刚架及其他工程结构(模型)变形、应力测试实验。
    2.压杆稳定综合实验:含细长杆临界载苘的测定、大挠度屈曲行为观测、约束条件对临界载荷影响的观测、组合杆件稳定特性等。
    3.光测应力实验:含光测实验应力方法、激光散斑及云纹干涉法测量局部位移和应力等。
4.薄壁结构性态实验:含应力应变测试分析,静力等效适应范围讨论。
5.断裂韧性实验:测量金属、非金属材料的KIC等。
6.材料损伤演示实验。
7.复合材料性能实验。
8.残余应力测试实验。
9.单转子动力学实验:含刚性支撑转子的涡动及转轴动反力测量。
10.雷诺实验。
11.低速绕流装置实验。
前沿性实验:
与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理论和新实验技术研究有关的研究性实验,仅面向部分学生开课。
仪器设备配备
基本教学设备
1.材料力学性能测试设备
万能材料试验机;多功能加载架;扭转试验机;冲击试验机;*高、低周疲劳试验机;载荷、位移、变形传感器;显微镜等显微观测仪器;*应力应变观测图象系统。
    2.电测设备
    静态应变仪;动态应变仪;*多点信号采集系统;*应力无损检测仪器。
    3.光学应力测试设备
    光弹性仪;图象采集与分析系统;*全息台与光学元件。
    4.动力学实验设备与仪器
    振动实验台;测振仪;*振动数据分析系统;*非惯性系、动量、动量矩、动能实验系统。
    5.工程流体力学实验仪器与设备
    流体力学基本参数测定、基本规律验证常用设备;*激光测速仪;*热线分析仪。
    6.多媒体系统。
    7.网络设备。
    8.与上述仪器设备配套的附件及元器件。
    五、机械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基本实验:
    1.平面立体及其截交线;2.回转体及其截交线;3.组合体;4*组合体构形设计;5*机械零件测绘的方法和步骤;6.计算机绘图;7.机构运动简图绘制;8.机构认知;9*机构创新认知;10.转子动平衡;11*机械运转调速系统测定;12.机构动平衡;13*机构运动参数测定;14.试样制备及平衡组织观察;15*钢的热处理、硬度测试及其组织观察;16.液态成型工艺:17.塑性成型工艺;18.焊接成型工艺;19*材料成型工艺过程展示;20.材料切削加工性;21*带传动;22*滑动轴承;23*螺栓联接;24.机械拆装与结构分析;25.机械传动认知;26.支承零、部件认知;27.联接及其他零部件认知;28.机械结构认知;29.轴系结构设计;30.机械原理课程设计;31.机械设计课程设计。
    提高性实验:
    1*组合体构形设计;2*机械零件测绘的方法和步骤;3.部件测绘的方法和步骤;4.计算机图形学实验;5*机构动平衡;6*机构运动参数测定;7.典型机构及机构系统的分析;8*机构创新认知;9*机械运转调速系统测定;10.工业机器人认识与实践;11.常见工程材料性能测试及组织观察;12.工程材料选择与处理工艺设计;13*钢的热处理、硬度测试及其组织观察;14.材料成型综合;15.特种成型工艺;16*材料成型工艺过程展示;17.数控加工;18*带传动;19*滑动轴承;20*螺栓联接;21、机械传动性能测试; 22.机械系统课程设计;23.机械CAD课程设计;24.三维产品造型设计;25.实验技术手段认知。
    研究创新型实验:
    1.机构运动方案创新设计;2.机械传动方案设计;3.材料成型新工艺;4.虚拟设计与制造;5.机械基础虚拟实验。
    说明:带*号的实验项目,可根据开设的方法和具体的实验内容作为基本实验或提高性实验开设。
    仪器设备配备
    基本教学设备
    (一)测量工具类
    1.直尺;2.内外卡尺;3.游标卡尺;4.螺纹卡规;5.千分尺;6.轮廓仪;7.测角仪;8.铜棒;9.拉拔器。
    (二)模型类
    1.带切口的平面立体模型;2.带切口的回转体模型;3.组合体模型;4.轴类零件;5.盘盖零件;6.叉架类零件;7.箱体类零件;8.球阀部件;9.齿轮泵部件;10.减速器部件;11.典型机器(如牛头刨床,缝纫机、包糖机,碎矿机,插齿机,发动机,走刀箱,绞绳帆,油泵等)12.各种典型机构:(连杆机构、齿轮机构、凸轮机构、间歇运动机构、轮系、组合机构、空间机构等)13.各种构思巧妙的机器或机构及小发明;14.铸、锻、焊等工艺模型、图样、工模具;15.各种类型的减速器、发动机、机床部件;16.各种类型及各种材质的齿轮、齿轮加工刀具、蜗轮蜗杆、带、带轮、链条、链轮,螺旋传动的零部件实物;17.各种失效零件实物;18.各种类型的齿轮受力分析模型;19.各种类型的轴、轴承实物;20.轴上零件的轴向固定和周向固定实物;21.轴瓦和轴承衬实物;22.轴承、轴、轴瓦失效实物;23.各种类型的螺纹联接实物;24.各种类型的螺栓、螺母及垫圈实物;25.螺纹联接的失效实物;26.各种类型的键、销实物;27.各种类型的键、销实效实物;28.各种类型的焊接、铆接实物;29.各种类型的弹簧和弹簧失效实物;30.各种联轴器、离合器实物模型;31.机--电一体化产品。
    (三)仪器设备及装置类
    1.转子动平衡仪;2.运转调速测定系统;3.机构运动参数测定装置;4.机构动平衡实验装置;5.机构创新组合模型;6Fisher创意组合模型;7.小型化机器人及其控制装置;8.自动及半自动抛光机;9.金相显微镜;10.多媒体图象处理仪;11.高温箱式电阻炉;12.中频感应炉;13.布式与洛式硬度计;14.硬度试验机;15.材料试验机;16.液态成型实验装置;17.黏度测试仪;18.塑性成型实验装置;19.焊接成型实验装置;20.红外热像仪;21.压铸机;22:数值式差热分析仪;23.挤压机;24.焊机;25.混粉及球磨机;26.激光原形加工机床;27.粉末压坯机;28.注塑机;29.数控加工机床;30.车床及加工精度测试仪;31.带传动实验机;32.应力与温度测试仪;33.多功能微机机械效率测试仪;34.滑动轴承试验机;35.多通道微机压力位移测试仪;36.螺栓联接实验机;37.多功能微机应变测试仪;38.机械传动创新实验台;39.机械传动性能测试仪;40.模块化轴系结构设计实验装置。
    (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类
    1.计算机(586以上)2.局域网;3.投影仪;4.摄像机;5.数码式照相机;6.文件服务器;7.代理服务器;8.交换机;9,集线器;10.稳压电源;11;网络打印机;12.网络绘图仪器;13.扫描仪;14.相关的正版软件;15.数值式视频及动画采集卡。
    以上所列设备是与实验项目相配套的,选做实验的仪器设备为选配仪器设备,供建设中心时参考。
    六、电工电子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基本实验:
    1.电工电于实践初步
    常用电子器件、电子仪器的使用;交流电路和安全用电技术;焊接技术、印刷电路板的设计与制作。
    2.电路基础实验
    电路定理实验;受控源特性实验;电路的频域响应和时域响应。
    3.电子技术实验  
    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
    4.电工技术实验
    电工技术;电力电子基本电路;PLC应用基础;变频调速技术。
    5.微机硬件和软件应用技术。
    6.数字、模拟、微机应用综合性系统实验。
    7.电磁场基础实验。
    实验项目:
    1.电工电子实践初步
    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识别和测试;
    常用电子仪器的使用初步(示波器、函数发生器、直流稳压电源、交流毫伏表等);直流电路和交流电路常识;焊接技术、印刷电路板的设计与制作;安全用电知识。
    2.电路基础实验
    电路定理实验(包括基尔霍夫定理、迭加定理、戴维南定理等);受控源特性实验;电路的频域响应和时域响应实验;三相电路实验。
    3.电工技术实验
    交流阻抗测试及功率因素改善实验;电动机的继电器、接触器控制实验;电力电子基础电路实验(如:相控整流、斩波、逆变等)PLC应用基础实验;变频调速器实验。
    4.模拟电子技术实验
    基本放大电路实验(如:双极型或场效应管、单极低频电压放大器、差分放大电路等);集成运算放大器的线性应用实验(如:同相比例、反相比例、加法运算、差分放大、电流-电压变换、积分电路、有源滤波电路、正弦波产生电路等);集成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实验(如:施密特触发器、精密整流电路等)功率放大器实验;其他模拟集成电路实验(如:低频PLL应用电路、V/F变换器、集成定时器等)*高频电于线路实验(如;高频电子仪器的使用、LC正弦波振荡器、集成模拟相乘器、调幅与检波、频率调制与解调等)*可编程模拟集成电路实验;*MATLAB软件应用实验(如:卷积实验、零极点实验及其频响、信号调制与解调等)
    5.数字电子技术实验
    门电路实验(包括:与非门、三态门、OC门等);组合逻辑电路实验;触发器和时序逻辑电路实验;存储器实验;综合应用实验(如:乘法器、模拟乒乓球比赛实验、交通灯控制电路等);嵌入式微处理器系统实验,嵌入式系统综合实验。
    6.微机硬件应用实验  
    微机应用单元实验;微机硬件应用综合设计;微机实时监测系统实验;微机控制系统实验;微机网络通信实验;微机应用系统综合设计。
    7.数字信号处理实验
    DSP系统实验;DSP系统应用设计。
    8.电子系统综合设计实践
    在介绍电子系统设计导论、信号的调制与变换、单片机应用系统、PLD数字系统及电子系统的技术实现等内容的基础上,布置若干综合应用型的电子系统课题,由2-3人一组独立进行设计与实践。课题类型可参照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题型,诸如数字式工频电气参数测试、温度测量与控制、数字化语言存储系统、调频接收机等。
    注:(1)以上实验内容主要针对电气电子信息类各专业,其他专业可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酌情选择。
    (2)以上基本实验内容中的1/5-1/3应由虚拟实验室完成。
    (3)以上高频电子线路实验、微机硬件实验以及电子场实验等可以在电工电子实验中心进行,也可在其他实验室进行。
    仪器设备配备
    1.模拟示波器(20MHz以上,双通道)2.函数发生器(0MHz15MHz,任意波形)3.直流稳压电源(0V--25V1A--5A)4.数字万用表(四又二分之一位)5.低频信号发生器;6.晶体管特性图示仪;7.模拟电路实验板;8.数字电路实验板;9.可编程多路电源;10.数字频率计;11.电工综合实验台;12.基于PCEDA开发系统;13.虚拟仪器实验平台(包括多功能I/O卡、开发工具软件、示波器卡、数字多用表)14PLC实验台;15.变频器;16.高频Q表;17.高频功率表;18.超高频毫伏表;19.射频信号源(100 kHz150MHz)20RF模拟信号发生器;21RF数字信号发生器;22.数字示波器(100MHz4通道)23.可编程信号发生器(0MHz--15MHz)24.逻辑分析仪(50MHz32通道)25.扫频仪;26.数字示波器(100MHz,4通道)27.数字存储示波器(100MHz)
    虚线以下(26,27)属于先进性和前瞻性的仪器设备。
    七、计算机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计算机基础教学课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计算机文化基础;
    计算机技术基础;
    计算机软件技术基础
    计算机硬件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基础与验证型实验
    1.计算机用户界面的基本使用;2.文档制作;3.网络应用;4.网页制作与信息发布;5.多媒体计算机组装(常规软硬件配置)
    ()基础与验证型实验
    1.数揩库与信息管理初步;2.数据库与SQL语言编程;3.高级语言编程1:侧重算法设计、语言基本结构使用、编程实现与上机调试。只涉及一种编程语言。4.高级语言编程2:基于面向对象语言编程,侧重简单的面向对象分析与设计、面向对象的编程实现。只涉及一种编程语言。5.应用开发技术:基于可视化程序设计与集成开发环境,开发一个简单的应用系统,领会基于面向对象的组件技术和现代开发环境与工具的使用。6.多媒体信息应用:常见多媒体外部设备的使用,多媒体信息的输入输出、常见多媒体工具使用,多媒体信息的管理及应用。理工科学生,编程训练要求较高,文科学生,侧重数据库和多媒体信息的使用。
    ()基础与验证型实验
    1.汇编初步;2.汇编语言编程;3.软中断程序设计;4.计算机的并行通信接口;5.计算机的串行通信接口;6.数模转换电路实验;7.数据采集系统实验。
    ()设计与开发型实验
    1.科学计算型实验
    以算法与高级语言编程为基础,注重训练编制较大规模应用程序的能力。
    实验对象主要是将来从事科学计算的有关专业学生。
    2.信息管理型实验
    以数据库和相关开发技术为基础,设计并实现一个完整的小型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包括系统功能设计、数据库设计、开发与实现等。实验要有文档要求。
    实验可分为单机模式(主要对文科学生)Clien/Server模式、以及采用WWW技术的三层结构(较高要求)
    ()设计与开发型实验:
    1.语音采集、存储与回放
    设计并实现语音采集、存储与回放系统,建立WAV格式或其他格式的声音文件。实验涉及模电、数电、计算机及接口、以及多媒体的有关知识。
   2.液晶显示与控制
    设计并实现计算机的液晶显示系统,能显示字符和图形。实验涉及计算机接口、液晶控制器等方面的内容。
    3.小型分散式控制系统
    设计并实现一个完整的分散式控制系统,包括多点温度测量、红外检测、步进马达控制等定时、随机测量控制环节。实验涉及模电、数电、传感器、计算机、接口、汇编语言与高级语言结合及多机通信等方面的内容。
    4.组网实验
    实现一个局域网,包括物理连接、网络操作系统安装、设置,网络连通实验等。
    5.计算机小系统(设计并实现一个计算机小系统,实验涉及计算机系统、接口、监控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仪器设备配备(含软件)
    硬件建设
    (一)与计算机相关的设备
    1.微机设备
    考虑计算机多媒体、网络化的应用需求。微机的档次根据硬件实验要求合理配置。
    2.输入输出设备
    打印机(针打、喷墨或激光打印设备)、绘图设备、扫描仪、多媒体信息输入输出设备等。
    3.网络设备
    至少有1-2台专用网络服务器(Sever);根据网络分段或根据局域网情况,配备网络交换机或智能型集线器(Hub);网络中心交换机及外接端口(设备)必须满足不低于100MB传输,内部端口可以是10MB/100MB传输;网络连线采用5类或以上非屏蔽双绞线。
   4.服务器配置
    WWW服务器;文件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其他网络应用服务器;管理服务器。
    5.电源设备
    配备不间断电源(UPS),建议配备在线式(Online)UPS;在电网电压不稳定地区,必须配备电子交流稳压设备;电源设备的负载容量必须大于中心设备电源容量,考虑设备更新和升级带来的功率容量变化。
    (二)硬件实验室专用设备
    1.硬件实验系统
    16位以上的实验装置,如TPC系列的实验系统,或16位的单片机实验系统。PLC控制器、工业控制计算机、单片机开发系统等有关测量、控制用的专用计算机系统。
    2.实验仪器
    示波器、函数发生器、逻辑分析仪、数字万用表、毫伏计、稳压电源、网络测试仪,以及必要的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如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摄像机、图像采集卡、数字相机、多媒体输入输出设备等。
    3.其他有关器件
    芯片、液晶、传感器、DSP处理器等。
    软件建设
    1.常用教学用软件
    办公自动化软件、计算机语言环境、常用开发工具软件、数据库软件、多媒体制作软件、CAD软件、EDA软件、科学计算软件包等。
    2CAI课件资源(包括CAI课件、素材库等)
    3.网络辅助教学系统(作业、答疑、讨论,网上学习等环境)
    4.网上考试系统。
    5.中心网站建设,其中包括计算机基础教学信息及实验室有关信息等。
    6.系统安全保护子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212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显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运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道、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量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施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或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扩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爆炸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同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量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拖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开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进,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量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常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常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位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量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备[1995]33号文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号),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
  二、范围
  适用于基础课与基本训练的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评估标准及应用
  本评估标准,是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标准,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六项39条目。其中重点条目(带*号)19条,一般条目20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等栏目。“自评”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评估”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 记事”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所有评估条目全部合格的,该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如有一条重点条目或累计有四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在二个月内整改后可请评估组的二位专家复核。如有二条重点条目或累计五条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实验室,需要认真整改,待下一个年度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四、实施办法
  (一) 自行评估
  各高校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标准表)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
  (二) 地区评估
  学校自评合格的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组织地区评估;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可在地区评估之前,组织本系统所属高校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但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地区评估;地区评估的面不少于各校应评估实验室总数3/4;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颁发合格证书,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根据全国各地的进展不定期组织抽查。
  (三)国家教委评估
    对于争取进入211工程的高校的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在参加地区评估合格后,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教委组织评估验收。国家教委采取抽样方式评估,抽样数量不少于应评估数的1/4。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四)操作办法
  1、评估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专职教师3人,管理专家2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学校自评的评估组在学校领导授权后,一般可由实验室主管处牵头设立;地区评估的评估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高教局、教育厅负责组建;国家教委的评估组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牵头组建。
  2、评估采取现场实地考核评估方式,学校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每位评估专家按照“标准表”上的内容逐条进行评审(听、问、考查),然后逐条汇总5位评估专家的“标准表”,进行统计、审议,确定合格条目数。并写出实验室评估结论意见书。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格式附后。
3、评估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书,学校自评的由实验室主管处负责存档管理;地区评估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存档管理,作为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公布。
 
 
 
 
 
 
 
 
 
 
 
 
 
 
 
 
 
 
 
 
 
 
 

 

附件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 表
 
 
      学校名称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主任                        
      自评组组长(签字)                                                                                                
      评估组组长(签字)                                                                                                
 
 
 

1、体制与检查
序号
评估内容
        
        
自评
评估
   
1—1
*
实验室的建立
实验室的建立经过学校正式批准或认可。
查阅学校批准文件或认可文件,有文件记Y,无文件记N。
批准或认可文件时间不限,高职高专的实训基地要有学校批准的文件,联合共建的要有双方的协议或合同,有文件、协议记Y,无文件、协议记N,。
 
 
 
1—2
*
管理机构
实验室有主管的处(科),有主管校长。主管处(科)能结合实际贯彻《高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主要职责。
查阅文件和有关管理资料确认有主管机构和主管校长,能贯彻记Y,否则记N。
 
 
 
 
1—3
建设计划
实验室有建设规划或近期工作计划
查阅学校建设规划或工作计划文件中有无实验室建设内容。有记Y,否则N。
 
 
 
 
1—4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现场检查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有校级文件,有校(院)、系级管理的记Y,否则记N。
高职高专要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场站,现场检查,是否纳入学校教学统一管理,有文件表示的记Y,否则记N。
 
 
 
1—5
管理手段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查阅实验室或主管机构的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文件确认。实现的记Y,否则记N。
 
 
 
 
 
 
 

2、实验教学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自评
评估
   
2—1
教学任务
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实验承担的教学任务饱满,达到每学年不低于9个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培训50名学生,即不低于64800人时数。(4×9×36×50)
查阅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对本室所开实验的要求查阅上年度对学生实验人时数记录,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T
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完成不低于64800人时数。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完成不低于32400人时数。高职高专实验教学任务完成不低于32400人时数。
 
 
 
 
 
 
2—2
*
  
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检查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有的记Y,没有的记N。
高职高专检查实训实习指导书,有的记Y,否则记N。
 
 
 
2—3
*
实验项目
  
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
检查所开每个实验的卡片或教材、文字材料或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文件。有的记Y,没有的记N。
 
 
 
 
2—4
实验考试或考核
有考试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
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学生的试卷或成绩记录。有的记Y,没有的记N。
 
 
 
 
2—5
实验报告
有原始实验数据记录,教师签字认可,有实验报告。
抽查三个组实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及经批改的三份实验报告。有的记Y,没有的记N。
 
 
 
 
 
 
 
2—6
实验研究
有实验研究和成果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总结。有的记Y,没有的记N。
非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也认可,时间不限。
 
 
 
2—7
*
每组实验
   
基础课达1人1组;技术基础课2人1组。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抽查两周实验课表及实验使用仪器套数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高职高专抽查2各班的实习计划,并到实习基地查看实习的机具和其它物质保障能否完成实训要求。
T
基础课可以2人1组
 
 
 
 
 
3、仪器设备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自评
评估
   
3—1
*
仪器设备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
抽查20台(件)。其中以物对卡10台,以卡对物10台。仪器设备分类号、名称、型号、校编号,完全正确的记Y,不正确的记N。
抽查设备
 
 
 
3—2
*
低置耐用品管理
单价低于500元的低置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抽查10件帐(卡)物核对,其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差错不得超过1件,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抽查耐用品单价200元以上,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物资有管理办法。
 
 
 
3—3
仪器设备的维修
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及时
检查仪器损坏维修的原始记录本,维修及时的记Y,不及时或无维修的记N。
必须有维修记录。及时与否,以一学期为限,以不影响教学为准。
 
 
 
 
 
 
3—4
仪器设备完好率
现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好率不低于80%。
抽查5台不同类型仪器设备的3项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超过1台。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主要抽查实验室在用的常规设备。
 
 
 
3—5
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管   
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计量、校验设备除外)要有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每台年使用机时不低于400学时。
检查管理人员名单、报表、技术档案及开机使用的原始记录,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无此项的记0。
T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计量、校验设备除外)要有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每台年使用机时不低于400学时。
 
 
 

近十年该类新品种仪器设备的台数
×100%
该类仪器设备总台数
G=
3—6

仪器设备的更新
仪器设备更新率达到以下要求
 
 
 
机电类(04000000)>30%
电子类(03190000、03200000、05000000)G>75%
计算机类(05010100、05010200、05010300)G>90%
由计算机数据库中调出统计计算,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的类别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高职高专仪器设备的更新按15年计算。
 
 
 
 
3—7
教学实验常规仪器配置套数
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套数,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
抽查5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确认,每个项目均达到5套的记Y,达不到的记N。
T专业基础课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设备配套数不低于4套。
 
 
 
 
 

4、实验队伍
序号
评估内容
        
        
自评
评估
   
4—1
*
实验室
主 任
实验室主任有学校按规定任命或聘任,有高级技术职务,能认真贯彻《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验室主任六项主要职责。
检查学校任命或聘任文件是否实行主任负责制,考察实验室主任工作情况的资料、记录。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查阅实验室主任工作记录确定。高职高专的实训基地负责人要有中级技术职务,能贯彻《规程》第35条规定的实验室主任的6项主要职责。
 
 
 
 
 
 
4—2
*
专职人员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有3人以上,以满足工作需要,具体人数由学校定编。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T
专职人员至少1人。
 
 
 
4—3
人员结构
专职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20%以上。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T
以全校(院)基础课实验室工作人员总体核算。高职人员占10%以上。
 
 
 
 
 
 
 
 
 
4—4
教学与实
验技术人
员的比例
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要比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多2倍。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5
*
岗位职责
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和工人有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技术人员每人有岗位日志。
检查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现场考察人员分工及落实情况。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校系两级文件均认可。
 
 
 
4—6
*
人员的
考 核
实验室有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检查考核办法(文件)和考核材料(表格和记录)。有的记Y,没有的记N。
学校人事部门统一考核也认可。
 
 
 
 
 
 
4—7
人员培训
实验室有培训计划,落实到专职人员。
检查近1—2年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作要求。校内培训有记载(查的在院(系)和教务处的有关记载)。
 
 
 
 
 
 
4—8
实验指导
   
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作,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要求。
检查实验室的文件,考察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指导过三轮实验课的教师可不要求作试讲。指导实验课的研究生要有试讲的要求。高职高专的实习须有指导教师带队指导。
 
 
 
 
 
 
 
 
 
 

5、环境与安全
序号
评估内容
        
        
自评
评估
   
5—1
*
学生实验用房
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脱落及污损直径不超过8厘米。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实验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台、凳、架无破损,符合规范。
现场考察,检查有实验课的实验室使用面积和容纳学生实验人数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微机实验室或实验课无须走动的实验室,生均使用面积可实际放低要求。高职高专的实习基地要有整洁的实习场所,要有符合实习要求的机具和其它相关的物资保证。
 
 
 
5—2
*
设施及
环境
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完好。能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
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实验室现场考察。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电路插口不能裸露,用动力电的设备不能用照明电。
 
 
 
5—3
*
安全措施
实验室有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实验操作室、办公室、值班室要分开。实验室及走廊不得存放自行车及生活用品。
检查消防器材和四防措施,查实验操作室与办公室、值班室是否分开。达到的记Y,否则记N。
重点查有无灭火器,实验室人员是否会使用。
 
 
 
5—4
*
特殊技术安全
1、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有许可证、上岗证;3、使用有害射线的有超剂量检测手段;4、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5、对易燃、剧毒物品有领用管理办法。
实际考察证件、文件,有该项内容的应该达到要求,缺一不可。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5—5
环境保护
实验室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分贝。
实际考察有措施,符合实际,基本合理不造成公害。达到的记Y,否则记N。
弱酸、弱碱可由下水道排掉;强酸、强碱要进行妥善处理。
 
 
 
5—6
*
整洁卫生
与实验室无关的杂务清理干净,实验室家具、仪器及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纸屑、香烟头等垃圾,室内布局合理。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蜘蛛网等杂物
现场考察实验室及室外走廊等处确认,符合记Y,不符合记N。
 
 
 
 
 

6、管理规章制度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自评
评估
   
6—1
*
物资管理制度
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有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或执行学校的办法)。
现场实际考察,前三项应挂在墙上或放在明显处,有的记Y,不全的记N。
 
 
 
 
6—2
*
安全检查制度
实验室有安全制度,成文挂在墙上,并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检查有无安全制度和专人定期检查记录,有的记Y,不全的记N。
 
 
 
 
6—3
学生实验守则
实验室有学生守则,学生能遵守。
查有无守则,并现场调查1—2名学生确定Y或N。
天平室、机房等场所有特殊的使用规定
 
 
 
 
 
 
6—4
工作档案
管理制度
实验室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
检查有无制度及近一、二年实验工作档案如人员考核记录和工作记录,设备运行与维修等档案资料,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及工作档案认可。
 
 
 
 
 
 
6—5
*
人员管理制度
有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制度或执行学校制度。
有制度记Y,无制度记N。
校、系制度。
 
 
 
6—6
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
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有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制度。
检查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是否有制度,是否连续、全面。查制度执行情况,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及有关信息资料认可。
 
 
 
 
 
 
 
 
 
 
 
 
 
高 等 学 校
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
实验室评估意见书
 
 
 
      经评估组的逐项评估,确认                                          大学(院、校)                                        
      实验室为条件合格实验室,同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合格证书。
      自评组组组长(签字)                                                                                              
      评估组组长(签字)                                                                                                

 

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于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请参照执行。
文件中强调了要对高等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附件一)及填表说朋(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做好每年贵重仪器设备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根据要求适时将03类仪器设备的评价结果上报我司教学条件处。
此文请转发至所在地区高校(含教育部学校)。
附件:l、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2、填表说明
 
 

附件一 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学年度
学校名称:                     
仪器所在单位:                            购置日期:           
仪器名称及规格型号:                      仪器编号:           
单价(人民币万元):                       评价日期:           
仪器负责人:                              学校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话:
项目
权重
内容
数量
满分
评分标准
分项得分
小计
加权得分
1
机时利用
30%
有效机时
 
100
有效机时
定额机时X100%
 
 
 
定额机时
 
2
人才培养
20%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100
10分/人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
 
3分/人
 
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1分/30人
 
3
科研成果
25%
国家、国际奖
 
100
80分/项
 
 
 
省、部级奖
 
60分/项
 
校级奖
 
20分/项
 
核心刊物
 
5分/项
 
4
服务收入
20%
校外服务收入
 
100
5分/千元
 
 
 
校内服务收入
 
5
功能利用与
功能开发
5%
原有功能利用数
 
100
功能利用数
 

原有功能数
100% 60分
≥80% 48分
60% 36分
40% 24分
20% 12分
<20%    0
 
 
 
原有功能数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10分/项
 
   
 
 
 
 
 
 
 
附件二 填表说明
一、范围
此评价体系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03、04类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对具特殊用途的贵重仪器设备可进行单项或选项评价。
二、规定
此评价可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档次的仪器设备效益标准。共分五大项,14个数据项。仪器设备工作人员负责填写14个准确的数据(空项填零),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计算得分。根据得分确定:
优秀设备:         总分≥90分以上;
良好设备:         75分≤总分<90分;
合格设备:         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设备:       总分<60分。
三、数据填写
(一)机时利用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
公式=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
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04类机械类: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2.有效机时
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二)人才培养
1.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系指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
2.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系指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
(三)科研成果
各类奖中包括同级的奖项、同级别的发明及已授予的专利。
(四)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系指对校内、外服务的测试费,不包括本机组的科研费收入。
(五)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1.原功能数系指仪器设备本身原有的功能数。
2.新增加功能系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件功能等。
3.功能利用数包括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即:功能利用数=原功能利用数+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四、数据审核办法
有效机时数
查使用记录
定额机时数
查本说明的三(一)1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查有关证件或考核审批记录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人员数
查使用记录操作人员名单
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查演示实验记录
国家、国际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省、部级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校级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核心刊物
查本年度出版的刊物
校外服务收入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
校内服务收入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
原有功能利用数
查实验内容记录
原有功能数
查仪器设备说明书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看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演示
 

教高司条函[2000]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
    为了使各高等学校能准确填报《高等学校贯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特对填写《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有关事项做如下补充说明。
    l、此表按照学年度填写。
    2、表中各项(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开发)“小计”得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分项得分”中凡超过 100分的,“小计”均按100分填写,未达到100分的按实际计算分数填写。
    3、加权后得分:机 时 分 最 高:30分
             人才培养分最高:20分
             科研成果分最高:25分
             服务收入分最高:20分
             功能利用开发分最高:5分
    各项未能达到满分的按照实际加权计算得分(小计分乘以权重系数)填写。
    4、以后每年年初给教育部上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表时,请将(03类)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得分情况按照教育部统计文件要求填写上报。
    请将此文转发至所在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含教育部直属高校)主管设备的部门,以便更好地指导并严格审核学校各机组表格的填报情况。为保证全国汇总数据的准确性,各省级教委在上报教育部前要对各校上报的贵重仪器设备得分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000年五月三十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向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特制定本章程
一、 组织领导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监督和咨询机构,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日常工作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进行。
二、 职责范围
1、 指导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工作研究和实验技术研究,指导实验室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
2、 参与制定和审定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3、 对实验教学课堂质量进行检查,对实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培训、定岗定编、晋职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验室的设置、布局、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实验室建设工作。
5、 指导并参与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参与学校先进实验室、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6、 参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和审定,对学校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与维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实验室工作委员的权利
1、 对全校范围内的实验教学活动,具有监督和指导权利。
2、 对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的日常工作及各院的实验教学工作具有建议权。
3、 有直接向主管校长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权利。
四、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1、 公正廉洁、尽职尽责。
2、 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的发展动态。
3、 注意搜集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了解、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及实验教学的发展趋势。
4、 经常深入实验室,及时发现实验室管理工作及实验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人员组成
1、 主任委员由主管校长担任,委员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及各学院主管实验室院领导、具有高级职务的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具体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安胜利
    办公室人员:郭志强、赵永旺
委员:任雁秋、郭志强、李义科、李梅、扈德斌、罗峰、董方、王正德、任学平、武文斐、韩兴国、袁川峰、崔桂梅、赵根田、韩万东、王立东、李薇、刘官元、郝长胜、
陈学建、杜善平、张胤、田瑞峰、李孟林
六、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际,经多方研究讨论,确定我校实验室管理体制条例。
第一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各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各学院实验室的管理职责,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执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实行实验室属性管理:各实验室要明确自身的属性,即基础实验室(含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基础实验室为全校公共课程提供服务,建设目标是在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同时提高实验水平和质量;专业基础实验室为相同或相近专业提供教学服务,并以此为原则进行整合;专业实验室除提供专业实验教学外,以学科建设为主要方向。
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基础实验室以教学行政管理为主,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专业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注重科研和学科发展,并及时把科研成果引入到专业教学中,条件允许时,管理实行教授(或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各学院依此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整合,填写实验室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条、以项目建设的形式组织管理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五个环节组织完成。每年年度末,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工作,通过学校论证评议,确定下一年度的实施项目,在审计监察制度的监督下,通过向社会招标完成项目实施。在项目完工后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校领导。整个项目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及用户单位参与全过程,实行项目公开、执行情况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学校办学方向,提出年度项目投资方向。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5-10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财产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校长、学院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逐级负责制。以学院为单位,院长为第一负责人,主管院长为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为岗位负责人,实验室设立安全员并承担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安全负责人名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实验室内张贴。
    二、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实验室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并具备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在坚持日常检查的同时,应特别作好节假日和学期末的安全自检工作,。学院要成立专门小组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查验安全记录。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三、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要随时检查室内安全状况,保证电路、水、气管道无打火或跑冒滴漏,设施无坏损现象。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楼道通畅,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拆改实验室内外建筑结构,严禁占用、封堵安全通道。如有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四、 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需经批准并健全审检审验制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运行时不得脱岗。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实验设备,因不听从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五、 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进入和离开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则。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安全员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对高压、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实验应特别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应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指导。学生在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等设施,如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六、 实验室必须配有防火、防爆、防腐、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高压容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剧毒物品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管理、双把锁、双本帐),严格领用手续。如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未关截门、未拉闸、未锁门、未熄明火等),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实行降级或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七、 保卫处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立即停止实验意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八、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主管科室每学期不定期抽查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出色的予以表扬,存在问题的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在全校通报批评。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和规定,为了更科学、规范的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能够树立档案意识。
第二条  各实验室每学年度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信息。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的,均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实验室批准建立、调整的文件;实验室用房的相关图纸;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得奖材料;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日记;教育部要求上报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方面信息。
第五条  实验技术队伍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人员培训记录、人员考核晋升情况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六条  实验教学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实验技术研究内容及成果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调拨、报废凭证;低值耐用品帐册;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八条  科研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鉴定报告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九条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照片、录像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实验室信息收集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教委要求的报表、报盘工作的同时,能够及时反映实验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因此要求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够树立信息收集的意识。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员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后,其数据的准确性由各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  各实验室在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配合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完成每年的全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上报信息经院(系)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审核后,应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上报的信息以自然年为统计时间单位。
第七条  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教委要求完成的统计任务: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报表报盘;实验室基本情况报盘;实验教学情况报盘;实验室工作人员报盘;基础课实验室评估情况报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盘;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 万元以上)使用情况报表报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报表报盘。
第八条  其它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如:科研项目信息、实验技术研究及成果、实验教学改革信息等
一、实验室建设是学校教学科研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工作。
二、实验室建设以项目建设的形式组织管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的实验室建设工作。
三、实验室项目建设分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五个环节组织。
⑴ 项目立项:每年度末,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开始组织下一年度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学校安排,提出立项指导意见,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报校领导批准。
⑵ 项目实施:根据学校教学采购的有关规定,在审计监察制度的监督下,通过向社会招标完成项目实施。
⑶ 中期检查:对于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半年的项目,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项目的进展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⑷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根据技术协议及合同书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备案。
⑸ 绩效评估:项目投入使用后一年内,根据项目论证材料工作开展情况对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发挥的教学效益进行绩效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四、通过绩效评估之后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1.学生应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准时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2.实验前应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预习有关的理论知识,并接受实验教师的提问和检查。
    3.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纸屑杂物。有净化要求的实验室,进室必须换拖鞋。
    4.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服从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的指导。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5.实验中要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各种试验数据。不准敷衍,不准抄袭别组数据,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6.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若出现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
    7.实验完毕,应清理实验现场。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和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
    8.实验后要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包括分析结果、处理数据、绘制曲线及图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指导教师批改。
    9.在实验过程中,由于不慎造成仪器设备、器皿工具损坏者,应写出损坏情况报告,并接受检查,由领导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0.凡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肇事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按章予以赔偿。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校、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院(系)应在主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合理配备院(系)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系)级管理人员配合经手人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在确认填写内容完整,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院(系)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九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院(系)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壹年以上)出国人员,经过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十二条  校内院、系、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四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内蒙古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院(系)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需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各院(系)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由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移交至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调剂。
第十八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写出鉴定意见,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或主管校长酌情审批。
第十九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为加强内蒙古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 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1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赔偿标准为: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赔偿比例
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
1~3年
80%
60%
3~5年
50%
30%
5年以上
20%
10%
       注:1. 单台仪器设备使用期,指仪器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
      2. 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3. 购置日期及原值按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外,由所在实验室的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院(系)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丢失或被盗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赔偿标准为:
损失金额(元)
赔偿比例
800以上~5000以下
20%
5000以上
15%
         注:   1. 仪器设备原值,指仪器设备最初的购置金额;
            2. 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文字材料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设、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 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2. 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 赔偿
3. 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 赔偿
4. 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20%~40% 赔偿
5.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6.如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明,酌情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八条  赔偿工作要在院(系)、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书面通知学校财务部,从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科研经费等)支付。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该款项专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依据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院系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为了保证大型仪器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应设置专项维护运行费,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条
  大型仪器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搞好专管共用,重视技术开发工作,为教学、科研服务,同时培养一批掌握高技术、懂得现代化管理的人才。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五条  使用大型仪器,应根据需要配备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凡派出国培训、接机人员要在该机上稳定工作三年,如工作需要调动应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商妥,并有人能接替工作之后方准调动,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要有计划,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购置该大型仪器设备的理由;
(二)本单位所具备的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情况;
(三)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条件;
(四)主机、附件、零配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五)选型论证;
(六)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
论证工作应组织有关学科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和物资、财务、基建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申请购置单位应将可行性报告经院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会审,提出审核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订货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计划,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订购,如因特殊情况,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以自购,未经批准购置的,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学年度要按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表,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安装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各院和实验室要认真做好。
(一)建立有经验的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安装、调试小组。
(二)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包括制定周密的安装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熟悉仪器性能、技术指标、准备场地和测试仪器,辅助设备,专用工具,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等。
 
(三)设备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外观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及装箱单清点箱内物品数量、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进行验收。
(四)安装验收后要及时写出验收总结,详细记载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做出验收结论,并附说明性能、指标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如有遗留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解决。
(五)
 在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时,要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算3个月)结束前20天内,会同商检部门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办理索赔事宜。保险期外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六)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要充分运行,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建立使用保养维修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定期统计、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应定期进行检验、计量、标定。对于精度和性能下降的,要采取措施,设法恢复到原有的工作状态。 
大型仪器设备的修理,必须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院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修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产品而拆改时,必须经院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才能进行。
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并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第十四条
  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及技术资料、验收安装、调试的记录和总结、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和原始资料等,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 
第十五条  不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都应实行专管共用,协作共用,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院际间、校际间和地区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十六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应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和有偿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仪器所在单位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商定,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需借出时,经院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派专人随机操作。归还时要仔细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确因技术落后,维护运行费用高、超过使用寿命年限、精度下降或损坏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后,可申请报废。由院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其中构成独立使用,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零配件,配套仪器,应另立卡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它收回残值。
第十九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要立足自力更生,建立维修队伍,设立专门承担维修任务的高、中、初级技术职称岗位,提高维修能力,并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调动维修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进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效益,维护完好率,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档案完整及协作共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收入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盲目购进大型仪器设备,造成积压浪费或在使用、管理工作中马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浪费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为了加强对我校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使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化,现就我校低值耐用品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我校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购置的单价在100元(含)至800元(不含)的仪器设备,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均属低值耐用品。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由各院、处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  购置低值耐用品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建立帐(卡),再到院、处级管理人员处建帐并加盖设备专用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帐。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的借用要有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分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要酌情赔偿。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调配要有调拨单,各管理部门凭调拨单建帐、销帐。各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借用、保管的低值耐用品办理清楚,做好帐物的移交工作,经院、处级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人事变动手续。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而造成学校仪器设备丢失的,由院、处级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六条  对因教学、科研、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形成的闲置不用的低值耐用品,各单位可填报多余物资清单,先在院(系)、处级单位内部进行调剂再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调配。
第七条  经多年使用自然损坏又无修复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可填写报废单,经院、处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将该物品上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后方可销帐。
第八条  每年1月10日以前,各院、处级单位应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填报上一年度低值耐用品增减情况表。
第九条  各院、处级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各自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学校仓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提交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学院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购置。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提运
(一)装运化学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一般为两人)负责管理。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系(所)级实验室。
第四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研究性实验室。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研究性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两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第八条  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院(系)一级的单位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条例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登记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将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定,经批准建立。
第十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院(系)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院(系)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金额: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2
1新建;2扩(改)建
项目性质
1-4
1本科教学;2研究生教学;
3研究型试验室;4重点实验室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职务
 
专业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相关业绩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    项目背景及实施项目的必要性
 
2、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3、    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分析
 
4 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
 
三、实施条件
1、    人员条件
 
2、    资金条件
 
3、    基础条件
 
4 环境评价
 
5 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五、主要结论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
一、    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主要工作内容、预期目标和效益;项目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
 3、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实验教学情况;实验室现状等。
二、    必要性与可行性
 1、 项目背景及实施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受益范围分析,项目实施对申请单位、相关单位和专业、所属领域或行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与同类项目对比分析;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
3、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结合项目实施的目标,对教学评估、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的效益进行预期分析。
 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项目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    实施条件
 1、 人员条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项目需要的投入总额和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
3、基础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完成该项目已经具备哪些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申请单位具备哪些设施条件,需要增加哪些新的关键设施,例如场地、电、水、风等)。
4 、环境评估情况(是否造成环境影响,包括排放物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
5、其他相关条件。
四、    进度与计划安排
项目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的实施进度计划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   主要结论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
 
 
 
 
 
 
仪器名称:         
人:         
使用单位:         
报告日期: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制
20065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程序
1. 申购单位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 按购置大型贵重仪器所需金额,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3. 《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凭《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采购。
4. 由申购单位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积极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5.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院(系)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必须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申请人必须对大型仪器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大型仪器申请购置基本情况
申 请 单 位
                院(系)                  实验室
仪器名称
中 文:
外 文:
型  号
 
主要技术指标
 
国别厂商
 
计量单位
 
申购数量
 
计划金额
人民币:                  折合外币:
经费来源
 
要求到货日期
 
申 请 日 期
 
备  注
 

 

功能指标及质量调查情况:
按优先顺序提供不少于三家国内、外厂商同类型仪器设备性能、价格比较:
校内现有数量及使用率(小时/年):
 
用房面积、电力供应、辐射防护安全、防磁、防震、详细安装地点及落实情况:
所需的辅助、配套、前处理设备(包括必须的标样等消耗品)及落实情况、运行费来源:

 

使用、管理仪器的技术力量及落实情况(姓名、职称、专管还是兼管):
校内、外开放、共用方案:
预计使用效率(小时/年)及效益、风险分析:
申请理由(包括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及购置新仪器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申请人:                          
 

 

申请人的研究工作简介
(1)       研究方向及相关工作的情况、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或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文章等)。
(2)       是否使用同类型仪器(申购仪器)作过课题研究、工作情况及研究成果等。
 
 
 
 
 
 
 
 
 
 
 
 
 
 
 
 
 
 
 
 
 
 
 
 
 
 
 
 
 
 
 
 
 
 
 
 
 
申请人:                                
 
评 审 意 见
院(系)领导及学术委员会意见:
 
    以上拟购设备所需的安装条件均已满足,其中:设备安装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要的辅助、配套、运行、前后处理设备等相关经费 _____元,管理人员___________均已落实。若出现因考虑不周而发生的费用由本院(系、所、中心)负责解决,如不能解决,同意由学校从以后的经费下拨计划中扣除。设备购买后如出现运行管理、使用效益评价不及格的,同意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负责人签章:                     
 
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
 
 
 
 
专家组成员:
 
 
 
 
组长签字: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                   
 

 
 
 
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经费来源            
使用单位            
存放地点            
到校日期            
            
联系电话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制
20065
 
    1、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验收,并在本验收单上如实做好记录。
2、填写此单要求一式三份,一份交档案室,一份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一份随仪器设备留存实验室。
3、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周内将本验收单一份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一份交档案室;同时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原件上交档案室,复印件存放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
4、验收不合格,应立即填好验收报告,并带上有关资料上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5、此单属存档材料,各单位均须用钢笔认真据实填写(或打印),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
6、此表适用于我校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教学科研设备。
 
 
 
 
 
 
 
 
 
 
 
仪器名称
中文
 
英文
 
主要配套设备名称
 
 
 
合同号
 
供货商
 
 别
 
 家
 
出厂日期
 
出厂号
 
 数
 
合同单价
 币
 
合同总价
 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使用单位
 
安装地点
 
使用保管人
 
验收日期
 
验 收 记 录
1. 包装情况: (包装种类、物箱表面标注、表面检查、箱内检查情况等)
 
 
 
 
 
 
 
 
 
2.开箱后仪器设备本身是否有破损锈蚀等情况
 
 
 
 
 
 
3. 按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所到物品是否齐全一致
 
 
 
 
 
4.主要附件及备件明确表
编号
主要附件及备件名称
合同或装箱单规定
实际验
收结果
规格型号
数量
 
 
 
 
 
 
 
 
 
 
 
 
 
 
 
 
 
 
 
 
 
 
 
 
 
编号
主要附件及备件名称
合同或装箱单规定
实际验
收结果
规格型号
数量
 
 
 
 
 
 
 
 
 
 
 
 
 
 
 
 
 
 
 
 
 
 
 
 
 
 
 
 
 
 
 
 
 
 
 
 
 
 
 
 
5.质量(性能、品质)验收:
 ⑴安装测试条件、仪器、样品:
 
 
 
 
 
 
⑵功能、技术指标验收(包括附件):
 
 
 
 
 
 
 
验收项目
说明书(或合同)规定指标
实际测试指标
备注
 
 
 
 
 
 
 
 
 
 
 
 
 
 
 
 
 
 
 
 
 
 
 
 
 
 
 
 
 
 
 
 
 
 
 
 
 
 
4. 验收结论及处理意见:(合格验收、限期维修、更换、退货、索赔等)
验收组成员
验收意见:
 
 
 
                                  
 
                                  
姓名
职称
 
 
 
 
 
 
 
 
 
 
项目负责
人意见
 
 
 
 
签字:                                    
用户单位
领导意见
 
 
 
 
 
 
签字:                                   
实验室及
设备管理处意见
 
 
 
 
 
 
 
签字:                                   
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院(系、所、中心)名称(盖章):
实验室名称
 
建立年份
 
实验室编码
 
下设分室
 
 
 
 
 
 
 
 
 
 
 
 
实验室用房间号及各房间使用面积(m2
 
实验室管理级别
 
1.国家重点  2.自治区重点  3.校级  4.院级
实验室类别
 
1.基础 2.专业基础  3.科研  4.综合
现有设备总值(万元)
 
现有主要实验设备
(名称、数量)
 
 
 
 
 
主要教学工作内容
 
年工作量
(单位、人、学时)
 
实验室主任
 
电话:
 
手机号
 
实验室简介
 
 
 
院系实验室主管负责人签字:

 

总室名称:                                                                                    200  年    月            No.
实验室名称
 
建立时间
 
面积(m2
 
基础
 
专业
 
级别
国家重点
 
校级
 
 
具体房间号
 
专基
 
科研
 
自治区重点
 
院级
 
 
实验
教学
任务
情况
应开实验课门数
 
应开实验项目数
 
应开实验时数
 
教 授
 
教 授
 
博士生
 
专科生
 
副教授
 
副教授
 
硕士生
 
其他
 
讲 师
 
讲 师
 
本科生
 
 
 
助 教
 
助 教
 
合计
 
合 计
 
合 计
 
科研任务
承接课题数
 
社会服务
对外服务项目数
 
实验室工作人员
高工、高实
 
技师
 
时数
 
时数
 
工程师、实验师
 
工人
 
实验室负责人
主任
 
电话
 
手机
 
助工、助实
 
其他
 
设备管理员
 
电话
 
手机
 
合计
 
承担哪些课程的实验及主要科研方向
 
备注
承担哪些课程的实验及主要科研方向
三废情况
 
 
 
                                         院(系)负责人(签章):                 实验室负责人:                 填表人:              

                            系              实验室                                                    No.
实验名称
 
实验序号
类别
基础课
 
性质
验证性
 
必做
 
所属课程
 
课号
 
 
专业基础课
 
设计性
 
选做
 
面向专业
 
专业课
 
综合性
 
其它
 
实验内容简介
(原理方法目的)
 
实验对象
博士生
 
实验时数
 
硕士生
 
实验时数
 
本科生
 
实验时数
 
大专生
 
实验时数
 
其 他
 
实验时数
 
 
主要
实验设备
     
型 号 规 格
数量
     
型 号 规 格
数量
组数
每组 人数
 
 
 
 
 
 
 
 
 
 
 
 
 
 
 
 
 
 
 
 
 
 
 
主要消耗材料
 
 
实验开设        时间
年级
实验起始日期
及停开时间原因
 
学期
 
备注
 
 
                                    院(系)(公章):                 实验室负责人:                  填表人:              

 

单位:                  实验室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经费来源
 
设备金额
 
使用方向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购置日期
 
存放地点
联系电话
 
 
管 理 人
 
   
 
联系电话
 
附件编号
附件名称
附件金额
 
 
 
 
 
 
 
 
 
 
 
 
技术指标与参数:
功能与使用范围:
备注:1、每台(套)1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填写一张表格。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一份实验室(总室)留存,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填表人:                       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年度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院(系)审核意见(签章):___________
 
项目
权重
内容
数量
满分
评分标准
分项得分
小计
加权得分
1
机时利用
30%
有效机时
 
100
有效机时
定额机时X100%
 
 
 
定额机时
 
2
人才培养
20%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100
10分/人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
 
3分/人
 
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1分/30人
 
3
科研成果
25%
国家、国际奖
 
100
80分/项
 
 
 
省、部级奖
 
60分/项
 
校级奖
 
20分/项
 
核心刊物
 
5分/项
 
4
服务收入
20%
校外服务收入
 
100
5分/千元
 
 
 
校内服务收入
 
5
功能利用与
功能开发
5%
原有功能利用数
 
100
功能利用数
 

原有功能数
100% 60分
≥80% 48分
60% 36分
40% 24分
20% 12分
<20%    0
 
 
 
原有功能数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10分/项
 
   
 
 
 
 
 
 
 
注: “小计”得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分项得分”中凡超过100分的,“小计”均按100分填写,反之按实际分数填写。
 
 
 
 
填表说明
一、此评价体系适用于我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含1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
二、规定:
此评价体系可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档次的仪器设备效益标准。共分五大项,14个数据项。仪器设备工作人员负责填写14个准确的数据(空项填零),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计算得分。根据得分确定:
        优秀设备: 总分≥90分以上;         良好设备:75分≤总分〈90分;
        合格设备: 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设备: 总分〈60分;
三、数据填写:
(一)机时利用: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仪器设备:1400小时/年    公式=7小时X 5天X 40周=1400小时
专用仪器设备: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X 5天X 40周=800小时
04类机械类:
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X 5天X 40周=800小时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二)人才培养:
1、获得独立操作人员数是指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
2、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是指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
(三)科研成果:
各类奖中包括同级的奖项、同级别的发明及已授予的专利。
(四)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是指对校内、外服务的测试费,不包括本机组的科研费收入。
(五)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1、原功能数是指仪器设备本身原有的功能数。
2、新增加功能是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件功能等。
3、功能利用数包括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即:功能利用数=原功能利用+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四、数据审核办法:
有效机时数
查使用记录
定额机时数
查本说明的三(一)1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查有关证件或考核审批记录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人员数
查使用记录操作人员名单
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查演示实验记录
国家、国际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省、部级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校级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核心刊物
查本年度出版的刊物
校外服务收入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
校内服务收入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
原有功能利用数
查实验内容记录
原有功能数
查仪器设备说明书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看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