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12-07浏览次数:438

 

(淮工院[2000]71 2000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教师进行必要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要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院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院统一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实验室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有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院整体建设规划;
(二)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四)符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新建、调整和撤销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新建、调整和撤销实验室,须经系论证后(《新建实验室论证书》附表一),填写《淮阴工学院新建实验室报批表》或《淮阴工学院实验室调整、撤销报批表》(附表二、附表三),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我院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水、电改造纳入学院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规划与实际需要,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六条 我院实验室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和省实验室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主管。
第十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教学软件建设和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室的报告,并报院领导审批;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实验教学维持费的审定和分配工作。
(二)配合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三)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
(四)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考试或考核、评估等实验教学文件的审定工作;
(五)调研实验教学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解决;
(六)负责实验教学软件材料的分配工作;
(七)对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选优,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八)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负责实验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的组织工作。
(九)调研教学实验室支撑条件(如房屋、人员、仪器设备、水电、环境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解决;
第十九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实验室设备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完善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配合教务处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
(三)根据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教学仪器购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的购置工作;
(四)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组织仪器设备维修;
(五)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前的论证、购置及验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六)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管理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条 各系(部)有一名主任主管本系(部)的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系(部)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提出修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组织拟定本系(部)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根据学院下达的设备分配购置经费组织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和审核;
(三)根据学院分配的低值易耗品费总额,组织好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和使用保管工作;
(四)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注重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推荐实验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定设备和器材的保管、维护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我院的实验教学实际,每个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基础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系(部)主任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四)做好实验室仪器的保管使用及一般性维修工作,做好固定资产设备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一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建有实验室的系(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全院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年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新购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所有实验课程实验开出情况。
(三)低值易耗品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实验室管理档案建档情况。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院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评估标准表》,不定期地对我院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系(部)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一条 定期召开全院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论文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定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系(部)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编制,根据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进行合理测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   
l、进行实验室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
2、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安排新实验,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3、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4、做好实验准备,实验前必须做完实验全部项目,写出实验报告,上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5、传授实验室的有关基本知识,总结前次实验课情况,讲授好本次实验的关键。实验要全程指导,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量化目标管理;
6、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7、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
2、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排出新的实验;
3、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
4、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5、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
6、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