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冰箱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06浏览次数:1957

 

根据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1)、“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发〔2007〕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促进学校创一流建设和打造平安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1.    存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冰箱必须是防爆冰箱,对于现有储藏化学类易燃易爆物品的有霜型冰箱,必须实施防爆改造。无霜型冰箱由于无法实施改造而必须改变其用途,只能储藏普通物品。
2.    实验室存放化学易燃物品的冰箱(冰柜),一般使用年限为10年,原则上不得超期使用。
3.    对于已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冰箱(冰柜)须作报废处理,对使用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的冰箱也应报废。
4.    各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冰箱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如密封条老化、结霜情况、压缩机长时间不停等情况),杜绝冰箱带病工作。
5.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冰柜)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