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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学习(一)

发布者:钱杰生发布时间:2013-05-03浏览次数:13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大纲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和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搞不正当的协作交易。
第九条 完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发挥设备潜力,不断提高实验装备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无误地完成学校职能部门布置的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结合本职工作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采取在职在校学习为主派出脱产学习为辅,长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努力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建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所建立的实验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的或者是在一级学科上建立的,同类实验室校内没有重复设置。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学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逐步达到23040人时数以上。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每次实验每个学生实验操作面积要达到2平方米以上。
(四)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稳定、长期的经费来源,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职人员数主要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来确定。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手续,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新实验室的一般审批程序是: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结合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由各院部(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书,交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建设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实施建设计划。建设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建设效果的检查,建设完成后,要进行验收评估。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人才的需要,以及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原则上按学科、并根据实验室性质与功能采用统管共用、共管共用、专管共用的方式设置。对于同一学科或实验内容相近、设备配备大致相同的几门课程应合并建设实验室,同一学科的专业或科研实验室可与教学实验室合建,承担双重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为全院(部)教学、科研服务,通用精贵仪器设备,可酌情设院(部)级实验教学中心。计算机基础语言课、非外语专业的外语课程、电教课程等所需公共教学设施,应统筹规划,统一设置实验教学中心,各院部(所)原则上不独立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依计划监督实施。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可通过校际联合、校地联合,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和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凡学校已确定的重点发展的实验室都要从人、财、物等诸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重点保证。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部)二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有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有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并设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各院(部)由一位负责人主管本院(部)实验室工作,院(部)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 学校行使实验室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设实验室管理科、设备科、设备维修科,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和协调实验室有关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落实上级的指示,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本校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编报实验室的各种统计数据,当好上级部门、领导的参谋。
(三)制定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检查实施效果并加以完善。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评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论证并拟定实验室设置与布局,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执行年度采购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并完善实验设备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体系;负责校管仪器设备的协调共用工作;主持大型精贵仪器的论证和验收;负责实验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废、报损等。
(六)协同教务处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对实验项目及相关信息,实施管理。
(七)负责实验队伍建设。协同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八)协助院部共同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九)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督促并做好有关实验室劳动防护工作。
(十)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根据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条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会,为研究咨询机构。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实验队伍建设、检查与奖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召集形式,可分为专家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两种形式,形成有效决议需有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赞同方可。
第五章 管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认定等工作。要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治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各院部或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危险物品要设有专库或专门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凡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都必须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检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技术操作规程等。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做好实验室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状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各项指标及工作进行综合性的评价,以便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各项工作的提高。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院系、专业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明确职责,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校的实验室主任均由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应选聘具有高级职称、年富力强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兼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对本室的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带领全室人员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或优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照计划组织实验教学;
(四)根据本室承担的任务,组织编报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计划;
(五)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六)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领导并组织本室人员完善实验室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改革教学方法,精选、更新、设计实验项目,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
(七)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级实验师(或高级工程师)主要职责范围: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教学、科研的实验技术工作或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二)承担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制定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设计较高水平的实验装置,解决本专业实验技术上的重要问题,开设新的实验项目等任务,改革创新实验手段,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三)负责指导本学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工作,制订其操作规程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学术、技术动态,为本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指导研究生的实验技术工作,承担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提高等工作。
(五)协助实验室主任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实验师(工程师)职责范围: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负责实验室教学及科学实验的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专业实验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组织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作出实验工作小结。
(三)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设计、研制、改进实验装置等技术工作,解决研制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参加科研活动。
(四)担负本学科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鉴定、检修等全面技术、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协助指导研究生实验。
第三十八条 助理实验师(助工)主要职责范围: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和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辅助完成教学实验和科研中的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担任某一项实验的组织工作,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分析处理实验数据,协助实验师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
(二)负责一般仪器设备的验收、调试、校检、维护和使用工作,并协助实验师安装、调试和校检大型精贵仪器设备,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实验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三)在实验师的指导下,担负有关实验装置的部分设计和改进工作。
(四)协助实验师制定有关实验规程,整理有关实验资料以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辅助实验师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员主要职责范围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在上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承担教学、科研的辅助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有关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知识,熟悉基本仪器的性质、应用范围与操作方法,掌握常用材料、药品等的性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二)认真做好教学和科研实验准备工作,如:实验项目的备料、联系加工、领、购实验用仪器、工具、器皿、模型等,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技术人员处理。
(三)负责一般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管理,担任部分实验装置的设计和改进工作。
(四)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教学和科研实验,负责仪器设备操作、整理数据、计算、绘图和编写报告等技术工作。
(五)管理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
(六)完成实验室主任所分配的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室技术工人主要职责范围:
实验室技工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在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从事试验、安装、维修、调整、保养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掌握本实验有关仪器设备的牌号、性能、原理、结构,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工作。
(二)在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教学和科研实验的要求,制造安装有关实验装置、教具、模型以及其它实验准备工作。
(三)努力掌握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实验过程中协助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学生操作仪器、设备。
(四)承担本实验室的加工制作任务。
(五)经常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安全工作以及承担实验室主任分配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六)定期对仪器进行清点、检修、擦洗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保管员主要职责范围:
(一)负责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耐用工具的领取、保管、维护、支出、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按学校统一要求,对保管的物品进行详细登记建帐,保证帐、物、卡相符,领、支相抵。
(三)严格公用物品的进出、还借手续,严格执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及时协助主任查明原因,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要做到仪器、实验材料等物品分类定位存放,文明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工作。承担一部分普通仪器的修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师主要职责范围:
(一)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实验课计划,编写实验指导书,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实验,评阅实验报告,并进行考试、考查。
(二)检查实验的准备工作,对全部实验仪器设备提出必需的条件与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开出实验。
(三)参加开出新实验和试制新仪器设备的工作,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和开发等工作。
(四)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实验教改动态及新的实验技术,设计新实验、新工艺,积极指导学生科研小组活动。开展教改活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五)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本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参加实验室建设和规划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讲究实效,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我校各类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来确定。
第四十五条 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根据我校《保健津贴发放办法》,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办法,根据实验室的工作评价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有关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各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集中了大量的仪器设备、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有的实验需要在高温、高压或强磁、微波、辐射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有的要使用煤气、氧气等压缩气体,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中毒、放射性伤害、污染环境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一、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1.使用电力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2.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5.定碳、定流电炉、硅碳棒箱或炉的棒端,均应设安全罩。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6.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7.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8.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9.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变动电器设施,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10.使用高压电力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11.做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12.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二、易燃气体使用安全
1.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2.使用易燃气或有易燃气管道、器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3.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特别是煤气,具有双重危险,不仅能与空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4.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也可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5.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6.人员离开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7.使用煤气时,必须先关闭空气阀门,点火后,再开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先关空气阀,后关煤气阀。
  8.临时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特别是煤气。以防恢复供气时,室内充满易燃气,发生严重危险。
  9.在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三、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使用安全
1.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2.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3. 实验室应装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4.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不应在一起存放;工作时间内,须经仔细洗手、漱口(必要时用消毒液)后,才能在指定的房间饮水、用膳。
  5. 在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不得掉以轻心。
  6. 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
四、高压气瓶使用安全
1.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⑴ 搬动存放气瓶时,应须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⑵ 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⑶ 充装有气体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⑷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⑸ 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一般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⑴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a. 在钢瓶肩部,用钢印打出下述标记
制造厂、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试验压力、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b. 为了避免各种钢瓶使用时发生混淆,常将钢瓶上漆上不同颜色,写明瓶内气体名称。
各种气体钢瓶标志
气体类别
瓶身颜色
字 样
标字颜色
腰带颜色
氮气
氧气
天蓝
/
氢气
深绿
压缩空气
压缩空气
白液
/
/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
氦气
/
氯气
草绿
/
石油气体
石油气体
/
⑵ 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⑶ 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注意压力表读数。
  ⑷ 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⑸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⑹ 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 2kg/cm2~3 kg/cm2表压);H2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⑺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3.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
  ⑴ 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空气中爆炸极限很宽,为2.5%—80%;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乙炔在使用储运中要避免与铜接触。
  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新购乙炔要静放24小时,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应立即关闭气阀,并用水冷却瓶体,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发生乙炔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⑵ 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气体混合。氢气与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空气含量为18.3—59.0%(体积比),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为2.7米/秒。
  氢气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放在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⑶ 氧气:氧气是强烈的助燃烧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
  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盛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灌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
  ⑷ 氧化亚氮(笑气):具有麻醉兴奋作用,受热时可分解成为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气体即可与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烧。
五、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
1. 基本原则:①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②减少人体接受来自外部辐射的剂量;③尽量减少以至杜绝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危害;④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定期按规定处理。
    2. 对来自体外辐射的防护
  ⑴ 在实验中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取危险性小的用。
⑵ 实验时力求迅速,操作力求简便熟练。实验前最好预做模拟或空白试验。有条件时,可以几个人共同分担一定任务。不要在有放射性物质(特别是β、γ)的附近做不必要的停留,尽量减少被辐射的时间。
⑶ 由于人体所受的辐射剂量大小与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因此在操作时,可利用各种夹具,增大接触距离,减少被辐射量。
  ⑷ 创造条件设置隔离屏障。一般比重较大的金属材料如铅、铁等对γ射线的遮挡性能较好,比重较轻的材料如石腊、硼砂等对中子的遮挡性能较好;β射线x射线较容易遮挡,一般可用铅玻璃或塑料遮挡。隔离屏蔽可以是全隔离,可以是部份隔离;可以做成固定的,也可做成活动的,依各自的需要选择设置。
  3. 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预防
  ⑴ 防止由消化系统进入体内。工作时必须戴防护手套、口罩,实验中绝对禁止用口吸取溶液或口腔接触任何物品;工作完毕立即洗手漱口;禁止在实验室吃、喝、吸烟。
⑵ 防止由呼吸系统进人体内。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实验中煮沸、烘干、蒸发等均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处理粉末物应在防护箱中进行,必要时还应戴过滤型呼吸器。实验室应用吸尘器或拖把经常清扫,以保持高度清洁。遇有污染物应慎重妥善处理。
⑶ 防止通过皮肤进入体内。实验中应小心仔细,不要让仪器物品,特别是沾有放射性物质的部份割破皮肤。操作时应戴手套,遇有小伤口时,一定要妥善包扎好,戴好手套再工作,伤口较大时,应停止工作。不要用有机溶液洗手或涂敷皮肤,以防增加放射性物质进入皮肤的渗透性能。
六、爆炸性物质使用安全
1. 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2. 实验前尽可能弄清楚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压力等条件;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和明火、火花等。
  3. 将气体充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或二氧化碳排除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
  4. 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应在连接处加装保险器。
5. 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且绝对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6. 实验中要记住并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7. 在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磨口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最好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和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8. 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物要及时妥善销毁。
七、菌类使用安全
1. 针对实验室产生的细菌、真菌、毒菌等不同菌种,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以保持工作环境的洁净,消灭细菌繁衍生长的条件。消毒可采用紫外灯照射、辐射灭菌、药液高温熏蒸及喷洒消毒药液等办法。
2. 操作时必须十分谨慎,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细菌室内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能随意丢弃。
3. 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其培养基、培养液等。操作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消毒液等洗手,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消毒。
4. 严禁在有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饮食、吸烟。
八、腐蚀性物品使用安全
1. 腐蚀性物品应避开易腐蚀物品存放,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酸性和碱性物质不能混放,应分类隔离贮存。
2. 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实验室要有良好的局部通风或全室通风,并要远离有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如在同楼设置时,应将使用腐蚀性物品的实验室设到高层,以使腐蚀性挥发气向上扩散。
3. 装有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必须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仔细小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通风橱内进行。使用完毕,应立即盖好容器,谨防腐蚀剂溅出灼伤皮肤,损坏仪器设备和衣物等。
4. 酸、碱废液应经过处理后排放,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腐蚀性气体、液体流经的管道、阀门应经常检查,定期维修更换。
5. 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慎将酸或碱溅在皮肤或衣服上,可用大量水冲洗; 如溅到眼睛里,应立即用水冲洗后就医,以免损伤视力。
九、传动设备使用安全
1. 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
2. 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启动。
3. 所接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校验压力计,并经常检查压力容器接头处及送气管道。
4. 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5. 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6. 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十、 实验室防火安全
1.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2.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经常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
3.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4.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5. 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拔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易燃液体的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
十一、一般急救规则
1. 烧伤的急救
⑴ 普通轻度烧伤,可擦用清凉乳剂于创伤处,并包扎好;略重的烧伤可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伤员应立即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处理。
⑵ 化学烧伤时,应迅速解脱衣服,首先清除残存在皮肤上的化学药品,用水多次冲洗,同时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救治或通知医院前来求治。
⑶ 眼睛受到任何伤害时,应立即请眼科医生诊断。但化学灼伤时,应分秒必争,在医生到来前即抓紧时间,立即用蒸馏水冲洗眼睛,冲洗时须用细水流,而且不能直射眼球。
2. 创伤的急救
  小的创伤可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洗干净,并用3.5%的碘酒涂在伤口周围,包起来。若出血较多时,可用压迫法止血,同时处理好伤口,扑上止血消炎粉等药,较紧的包扎起来即可。
较大的创伤或者动、静脉出血,甚至骨折时,应立即用急救绷带在伤口出血部上方扎紧止血,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但止血时间长时,应注意每隔1-2小时适当放松一次,以免肢体缺血坏死。
3. 中毒的急救
对中毒者的急救主要在于把患者送往医院或医生到达之前,尽快将患者从中毒物质区域中移出,并尽量弄清致毒物质,以便协助医生排除中毒者体内毒物。如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直至医生到达或送到医院为止。
4. 触电的急救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设法使触电人脱离电源;患者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特别注意出现假死现象时,千万不能放弃抢救,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烟师院字〔2006〕47 号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 实验室设置必须依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 根据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级别的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宏观管理。实验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或者建立在一级学科上,严禁同类实验室重复设置。
(三)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二条 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 有与完成实验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50万元以上。
(四) 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五) 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程。
(六) 有符合实验室要求的防火、防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充分的论证报告和筹建规划一并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二) 实验室工作委员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
(三) 筹建期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预期目标,视实际建设情况,给予撤销、归并或继续建设处理。
(四) 对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正式建制实验室,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提出调整、合并或撤销意见,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五) 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或合并实验室,由院(系、部)提出申请,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房屋及仪器设备有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
(六) 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只有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或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才能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设备器材等财产账户,按实验室有关条例进行管理。
第五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为便于内部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设立若干分室,由院(系、部)确定分室负责人,在经费分配、物资发放与管理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均不能单列户头,不能独立办理有关业务。
第六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级实验室、院级实验室分别由学校、院(系、部)任命实验室主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鲁大校发[2007]105号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实施条件的资源,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独立思考、自由发挥、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做到因材施教,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一)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应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四)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开放。
(五)实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
三、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计算机应有技术提高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经学生处批准并获得大学生创新基金支持后,结合实验室的条件,到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以学生科技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可见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5.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摄影基地、陶艺工作室、琴房等;其训练结果经两名指导教师确认并评定成绩后,可计算奖励学分。
(二)实验室开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实验室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
2.内容的提高性:开放实验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或提高,包括综合性、计划性、障碍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参加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的实验项目学生数量的限制。
1.每位学生每学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实验项目的实验。
2.有未完成实验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
3.为鼓励协作精神,要求学生必须以3人以上的团队形式进行申报,并填写申请表,每个人必须有具体分工。
(四)根据院(系)的专业性质,学校每学期资助各院(系)开放实验项目2-6项。
四、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协调组织,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系)分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条件,切实组织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二)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
1.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为了扶持开放实验室的运转,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
2.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的申请: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学校按照实验室实际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核定审批。
3.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所支持的范围包括: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等。
4.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消耗材料,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原则上每个项目每生不超过200元)。
(三)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各院(系)实验室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新学期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请,填写《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各一式二份,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审定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各院(系)于新学期初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开学后第五周开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的实施。
(四)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院(系)将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并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对各实验室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情况及学生的成绩进行考查核定,奖励学分、核发补贴。
(五)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不同类型实验室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确定开放时间,可以采用“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等形式。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六)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有关本实验室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特别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各院、系应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七)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是被举报并核定或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开放实验室,视情节将在全校通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一)开放实验室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等量学分的综合素质提高课,参照《关于学生奖励学分评定的有关规定》最多奖励2学分。
(二)为支持和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学校和各院(系)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及效果,对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按标准工作量,标准酬金80元/生、期。指导教师凡由此任务已享受开放实验津贴的。不再享受超工作量酬金,反之亦然。
(三)开放实验所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关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校优秀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校优秀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二等奖;以后在申报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是优先考虑。
六、本办法适用于在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面向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开放工作。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


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
院(系)名称(盖章):              实验室名称:          20   年 月 日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项目来源
 
指导教师负责人
 
联系电话
 
指导教师成员
姓名
 
 
 
 
职称
 
 
 
 
计划学时数
学时
开放时间
20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具体时间
周数    周;每周     学时 ;
○全体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
面向专业
 
学生人数
 
指导工作量
 
成果形式
考核办法
 
仪器
设备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情况
 
 
 
 
 
 
 
 
 
 
 
 
实验材料经费预算
材料、低值、易耗品名称
规 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其它
 
合计人民币
 
项目主要目标内容
 
 
难点和创新点
 
 
项目方案设想
 
 
开放实验室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字:
                                                  
院系意见
                          主管领导签章:
                                                  
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学校批准经费
 
注:此表格一式两份,一分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一分留实验室存档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
 
第一申请人姓名
 
学号
 
联系
电话
 
院系
 
专业
 
班级
 
班主任
 
 
姓 名
性别
专业年级
实验任务
 
 
 
 
 
 
 
 
 
 
 
 
 
 
 
 
 
 
 
 
开放实验室名称
 
实验项目名称
 
基本思路
 
指导教师意见
                                    签字:
 月 日
院系团总支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放实验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校主管部门意见
 
注:1.指导教师原则上在实验室承担实验指导教学任务
2.学生应与指导教师进行充分沟通后,认真填写此表,并有指导教师转交实验室。


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结题报告
实验室名称:                                                 
实验项目名称
 
所属
学科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姓名、职称
 
起止时间
 
成果形式
 
获得经费金额及使用情况
 
项目小结:
验收组意见
 
 
院系
意见
签章:
      
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说明:1.总结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实验技术路线和方法、项目完成程度、建议性结论。
2.验收组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程度,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
3.一式两份,一份报实验与设备处备案,一份由实验室存档。

 

    一、每个实验室或分室都要设一名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二、各实验室(仓库)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出具体要求和措施条例,并悬挂墙上,严格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本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各种仪器及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在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领用,同时要制定出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五、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禁止敲击和碰撞,夏季要防止烈日暴晒,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六、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必须接拉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七、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触电阻。
    八、使用电炉作实验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底垫石棉网,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九、实验完毕后,应作好实验记录,整理好实验仪器、各种用具。离开实验室前要检查水龙头、门窗、电灯、电源是否关好,要把精密仪器放回原处。
    十、任何人不准随便配置实验室的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配钥匙,要经本室安全负责人批准。
    十一、对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损和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所)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象者,应予从严处理。
    十二、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办法。
    十三、对违反本制度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而自行其是的,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作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装备),在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十四、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五、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十六、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发展、建设与管理的真实记录,是实验室工作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等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培养人才服务,根据《档案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建制的批文、实验室设置申请论证报告,以及实验室改造、变动与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实验室建设规划、购置(年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3.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考核、培训等有关资料;
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卡及低值品、材料、易耗品帐;
5.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指导书、教材及参考资料等;
6.实验项目开出情况及有关设备配置、分组情况及材料;
7.历年实验教学考试题目及学生实验成绩记录;
8.教学、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实验任务的有关资料;
9.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鉴定、专利及获奖情况等;
10.实验室历年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11.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论证报告及技术验收报告等;
12.实验室工作计划、检查落实情况及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工作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设档案管理员,汇总、整理、立卷和归档各实验室上报的材料。
2.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落实档案的收集、整理、汇编及存档工作,负责档案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3.实验室工作档案,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严加管理;
4.为了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应严格档案借阅手续,实验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5.搞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对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及奖励。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委及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规定要求,为使实验室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的管理轨道,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培养人才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
1.教学、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实验任务;
2.实验项目;
3.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考核、培训等情况的有关信息;
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5.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6.教学、科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及有关技术资料;
7.教学、科研实验材料年度购置计划;
8.实验指导教师的实验预试报告、学生的实验报告及实验原始数据记录;
9.实验室房间、面积变动及维修改造的基本情况;
10.实验室工作日志、检查、评比情况。
、各院部和实验室要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及上报工作,主管实验室的院部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落实到人。
三、各实验室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总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实验室管理部门。
实验室基本信息要及时更新,根据需要可随时提供有关信息。
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时需经实验室主任审核,院部负责人认可签字。
全校实验室信息的汇总、审核、整理、上报,由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并提供咨询服务。
为了及时更新实验室数据,获得管理信息,各实验室应主动地提供管理新数据,更好地为学校实验室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稍有不慎,便会引发意想不到的事故。所以,广大师生应时刻提高警惕,不可有丝毫麻痹大意,切实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多种多样,应区分仪器设备损坏、爆炸、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意外伤害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防护和补救措施。
    三、事故发生后,应在采取力所能及的补救措施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室、院部领导。如属现场人员解决不了的事故,应赶紧拨打求救电话(火警:119;救护:120;报警:110)并及时报告公安处,请求帮助处理。
四、事故发生后,不管事故大小,当事人应尽快把事故的起因和后果以书面的形式(紧急情况可用电话及时报告,之后再补书面材料)报告给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院部有关领导。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象者,应予从严处理。
五、事故发生后,由实验室主任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部)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校主管领导,最终由审计、财务、公安。设备管理等部门按校有关规定及领导指示予以处理。事故特别重大的,要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为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室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水平、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我校决定在目前实验室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为了便于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我校为实现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实验室建设的有关标准,紧密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实验室科学管理、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监督、审议,研究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推进我校的实验室工作的改革与建设。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个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本校直接从事实验室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经院系、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推荐,由校长聘任。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机构人员由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实验技术的发展趋向,了解实验室工作、实验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动态,积极参与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主管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坚持对学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对实验教学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
(一)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组织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负责对我校实验室设置进行调整、撤销、合并的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新增实验室的论证和评估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向、分配的论证、审议,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负责教学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审定,组织领导教学科研设备采购。
(六)负责实验设备年度维修计划的审议及实验设备的报废审议。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改革
(一)对学校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教学内容的重大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审议、指导、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二)对实验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监督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为决策机构提供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三)负责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的审批,对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和评奖。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一)协调学校相关职能处、学院(部、系),对学校实验室方面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审定。
(二)实验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决策意见。
(三)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定各专业实验教学大钢的建议,提出制定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四)对各院系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等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一)审定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对我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实验与设备管理部门作好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促进实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二)负责两年一次实验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对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设备利用率。
第十五条 沟通信息,交流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经验,负责宣传推广优秀实验教学成果,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服务好。
第四章 组织活动与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要深入到实验室工作第一线,对实验课及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每学期至少一次到有关实验室直接听取师生意见,以取得正确信息反馈。每学年每位委员听课不少于6学时,并填写《实验室工作检查表》,送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九条  学校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工作组织程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搞好我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工作水平,促进实验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督导的范围包括校内各单位的实验室、实验管理室、仪器室、训练室、实习室以及试剂材料库等。
    第三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督导组,成员3~5人,从我校离退休或在职的、德高望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教师或管理干部中聘任,聘期一年。
    第四条 督导组要深入各实验室,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效果、设备器材管理、实验室环境与卫生。实验室安全和节约水电状况等。听取师生对实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实验室建设方案和重大实验设备投资项目的论证。
    第五条 在不影响正常秩序的条件下,督导组可以到任何一个院(部、室)采取有效方式检查实验室工作。对任何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人或事,有权批评、教育和制止。
    第六条 督导组工作
    1.督导组每学期至少要对每个实验室检查两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安排。每次检查按照《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检查指标》(见附则)的要求逐项评分,每学年末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各实验室得分多少排序,写出学年工作总结,由督导组组长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汇报。检查记录、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2.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一次。
    3.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
    第七条 检查结果的应用
    1.督导组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实验室候选单位的依据。凡进行实验室工作评比时,候选单位按日常检查得分多少确定,不再进行临时性检查评比。
    2.每学期将检查结果通报全院,对管理好的予以表扬,对差者给予批评。
    3.在经费分配、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对管理先进的实验室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高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在高校办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校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了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并对实验室进行了调整、归并,实现了实验室管理体制由三级向二级的转轨。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学校将依据高等教育改革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对我校实验室进行结构优化调整,除个别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实验室外,基础实验室、技术(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一般专业实验室均由校、系两级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验室进行二级管理的目的
实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的目的是:有利于集约型管理,改变一个实验室只为一门课程服务的分散设置模式,组建结构完整、功能齐全、集中管理、全面开放、效益明显的现代化实验室;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实验教学,建立培养具有创新能力人才的实验教学体系;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教学科研体制改革,构建主动适应、按需服务的实验室结构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二、校、系二级实验室的管理模式
按照有利于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我校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实验室将采取三种管理模式:
1.校管实验室。对共用性较强的实验室,实行校级管理,由学校或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直接领导,统一安排教学、科研、开发与服务任务,做到“统管共用”。
2.校系共管实验室。对专业性和通用性兼有的实验室,实行校、系共同管理,由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派出或兼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实验室的管理与使用,做到“共管共用”。
3.系管实验室。对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实行系级管理,由系科直接领导,校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做到“专管共用”。
三、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任命
1.实验室主任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且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2.学校直接领导的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直接选聘或任命。其它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实验室主任,由各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名,报学校聘任或任命。
四、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对本室的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带领全室人员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2.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验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或优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照计划组织实验教学;
4.根据本室承担的任务,组织编报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计划;
5.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6.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领导并组织本室人员完善实验室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改革教学方法,精选、更新、设计实验项目,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
7.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8.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展评比活动等。
五、实验室主任的考核
考核内容、标准、办法均按学校年度考核细则办理,并对实验室工作单独考评。

 

 烟师院字〔2006〕37号
为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推动我校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学校将对实验室实行检查评比制度。现提出检查工作有关规定。
一、检查内容:
(一)环境安全与卫生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
(四)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五)基本数据收集、整理上报情况
二、检查范围: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三、检查办法:
(一)组织领导
实验室检查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并成立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公安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部分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工作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方式
实验室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原则上每学期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对实验室检查或抽查一次,每两年由实验室工作检查组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每学期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对实验室的检查以及实验室工作检查组的检查,综合得出结果。
(三)检查程序
1.听取汇报
实验室工作检查组首先听取各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负责人的整体汇报,然后听取实验室主任依据《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工作检查标准》进行自查情况的汇报。
2.阅读材料
实验室工作检查组认真阅读实验室提供的各相关材料,进行有关资料、文档检查与核实。
3.现场检查
实验室工作检查组依据《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工作检查标准》进行现场逐项检查。
4.讨论
实验室工作检查组通过现场和资料检查,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讨论和评价,形成反馈意见。
5.打分
去掉实验室检查工作组人员中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实验室的现场得分。该分占总得分的70%。实验室主管部门平时每学期对实验室的检查得分占总分的30%。两项得分之和为检查总得分。
检查总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者为优秀,得分75分及75分以上并小于90分者为良好,得分75分以下60分以上定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奖惩办法:
(一)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把每次检查的成绩备案,作为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和今后实验室经费投入的参考指标。
(二)将检查成绩反馈被检查实验室,并作为校、院(系)、实验室等有关领导了解实验室情况,指导实验室工作的依据。
(三)检查成绩将作为校、院(系)对实验室及实验技术人员奖惩、晋职的依据之一。学校将对优秀的实验室予以奖励;不合格的实验室,有关人员当年不得晋级、不得评优。
(四)严格掌握奖励的数量,宁缺勿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的百分比择取。得分达不到90分的,不得奖励。奖励采用荣誉和物质将相结合的方式,共分为两等,一等奖3-5个,二等奖8-10。
奖励等级            荣誉奖励                   奖金数额
一等奖      烟师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优秀奖证书       3000
二等奖      烟师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优秀奖证书       1000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工作检查标准
 
一.环境安全与卫生(20分)
 
安全
措施
1)有实验室安全制度并上墙,制定了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2)实验室有防火、防盗、防爆、防水、防污染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3)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消防器材等放置合理、管理适当
4)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措施完好。
5)有定期检查措施,并有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记录。
5分
技术
安全
1)高压容器及危险物的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有许可证、上岗证
3)使用有害射线的有超剂量检测手段
4)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
5)对易燃、剧毒物品有领用、保存管理办法
5分
整洁
卫生
1)没有与实验室无关的杂物
2)实验室仪器、家具摆放整齐、合理
3)地面、桌面、仪器、墙壁、开关板上无灰尘和蜘蛛网等。
10分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20分)
 
学生实验
守则
实验室有学生实验守则并上墙,执行情况好。
2分
人员岗位
责任制
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好。
4分
物资设备
管理制度
实验室有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3.低值耐用品管理方法、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好。
4分
具体执行措施的制定
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精神,结合本室特点,本实验室制定了有关文件的具体执行措施,措施应体现人性化和以人为本,并执行情况好。
5分
运行机制
实验室有开放管理运行办法及开放实施记录;有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有实验课教学效果评价体系。
5分
 
三.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25分)
 
仪器设备
完好率
抽查仪器设备五件,仪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0%
5分
帐物卡
相符率
抽查帐与物各五件,帐、物、卡(条形码)相符率100%
5分
仪器设备的
使用与维修
有完整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损坏和维修记录,使用率较高、效果好;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年使用机时不低于400学时。
10分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物品管理
有实验材料、低值易耗物品的领、借制度以及管理措施,管理效果好。单价低于800元的低值耐用品的账、物相符率不低于90%。(随机抽查10件)
5分
 
四.实验室任务完成情况(30分)
 
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操作规范。
3分
有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有必要的原始实验数据记录表、实验考试成绩单或学生试卷、实验报告,并有教师签字认可。
2分
教学实验开出率高,实验任务饱满(查阅本门课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对本实验室所开实验的要求),并有工作日志。
4分
所开每个实验项目都有详细的信息数据记录(实验项目信息表:包括实验项目名称、课程、类别类型、每组人数、时数、所用主要仪器设备数量、消耗材料等),并且数据准确。
5分
实验分组合理,基础课-人一组,专业(技术)基础课2人一组。实验期间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
4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完善、完整,有人负责。
4分
指导
效果
抽查实验教师、学生对本实验室每个实验系列人员指导效果的评价
4分
准备
质量
抽查实验教师、学生对本实验室每个实验系列人员准备实验质量的评价
4分
 

 

 
五.实验室基本数据收集整理、上报情况(5分)
 
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育部)及时整理、上报,并且数据准确。新进设备技术验收及时。
2分
各种与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关的统计报表,能及时整理、上报,并且数据准确。
3分
 
注:本标准依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一、环境安全与卫生(20分)
 
检查项
具体评分依据
分值
得分
安全
措施
①有实验室安全制度并上墙,制定了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②实验室有防火、防盗、防爆、防水、防污染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③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消防器材等放置合理、管理适当;
④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措施完好;
⑤有定期检查措施,并有详细的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记录。
5
 
技术
安全
①计算机电源、线路(电缆、网线等)连接等要符合用电安全标准;
②计算机操作系统装有防病毒软件、防篡改软件等,可阻止破坏性操作;
③有防止乱设CMOS口令和修改BIOS(基本输入输出系统)设置的办法;
上课、自由开放时有值班教师记录及学生上机记录,出问题后可以追查到个人。
5
 
整洁
卫生
①实验室无杂物;
②实验室电脑、家具摆放整齐、合理;
③地面、桌面、电脑、墙壁、开关板上无灰尘和蜘蛛网等。
10
 
  
20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20分)
 
检查项
具体评分依据
分值
得分
学生实验
守则
实验室有学生实验守则并上墙,执行情况好。
2
 
人员岗位
责任制
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好。
4
 
物资设备
管理制度
实验室有①仪器设备管理制度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③低值耐用品管理方法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好。
4
 
具体措施的制定
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精神,结合实验工作特点,实验室制定了有关文件的具体执行措施;措施应体现人性化和以人为本,并执行情况好。
5
 
运行机制
实验室有开放管理运行办法及开放实施记录;有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有实验课教学效果评价体系。
5
 
  
20
 
 
三、计算机管理使用情况(25分)
 
检查项
具体评分依据
分值
得分
计算机
完好率
抽查计算机10台,完好率不低于90%。
5
 
帐物卡
相符率
抽查帐与物各五件,帐、物、卡(条形码)相符率100%。
5
 
计算机
使用与维修
有完整的计算机使用、损坏和维修记录,使用率较高、效果好。
3
 
计算机
启动情况
打开机房所有计算机,看能否正常启动,正常启动率应达到95%。
3
 
易损配件
更新情况
鼠标和键盘由于过度使用需要更新的,应及时更新,抽查机房内10台计算机,看是否能正常操作,完好率应达100%。
4
 
网络与服务器运行情况
机房内局域网通畅,服务器端能够看到所有的客户机,服务器的访问权限和安全权限设置合理。
5
 
  
25
 
 
四、实验室任务完成情况(30分)
 
检查项
具体评分依据
分值
得分
实验教学
材料
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表、实验课程进度表及每门课程的计划实验题目。
3
 
实验考核
材料
有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以往历届上机考试试题、答案、上机考试成绩表。
2
 
实验开出率
教学实验开出率高,实验任务饱满(查阅本门课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对本实验室所开实验的要求),并有工作日志。
4
 
档案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完善、完整,有人负责。
4
 
指导效果
抽查实验教师、学生对本实验室每个实验系列人员指导效果的评价。
4
 
准备质量
抽查实验教师、学生对本实验室每个实验系列人员准备实验质量的评价。
4
 
  
30
 
 
五、实验室基本数据收集整理、上报情况(5分)
 
具体评分依据
分值
得分
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育部)及时整理、上报,并且数据准确;新进设备技术验收及时。
2
 
各种与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关的统计报表,能及时整理、上报,并且数据准确。
3
 
  
5
 
 
被检查单位
 
检 查 日 期
     
实验室名称
 
实验分室名称
 
本次检查得分
         
检查人(签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材料管理。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设仪器室和材料库,并归本单位管理。实验室为基础用户。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材料管理责任制,各级物管人员对材料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处理等都要认真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各院(系)供应室、实验室要建立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帐目,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核对检查。
第四条 材料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易轻易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事先须通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和尊重支持物管人员工作的教育。对工作认真负责、勤俭节约、成绩显著的物管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犯制度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第二章 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区分与分类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主要是指物品一级分类目标中能用于我校教学科研的物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
第七条 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区分
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具、一般器械等。
易耗品:指易损易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八条 我校不变更物品一级分类(目录附后),不进行二级分类。
第三章 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购置及验收
第九条 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由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经费额度填报物品申请计划,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各单位自行采购,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统一办理验收与发放,所有物品必须通过网络输入到“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系统”中形成数据库,由校实验室管理科审核确认,在验收单上盖章后,连同发票一起到财务报销。
第十条 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购入、发出、调入、调出以及发生报损和清点盘盈盘亏,均按原价记帐。
第十一条  购进的物品,必须及时认真地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材料,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库存及在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材料库及仪器室,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在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储备。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实验室对常用和专用材料及零配件可限量备用。
    库存、备用及在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耐用品登记表、材料帐,出库填写出库凭单。
第十三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要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固定存放,账物对号,便于领用和检查。根据材料的不同性能和存放要求,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工作,严防损坏和丢失。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步配备必要的测量、检验工具。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每学期清查一次,将清查结果报院(系)审核,及时做出调整、补充。私用性较强的低值耐用品(如优盘、移动硬盘、各种工具等),在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收回,防止资产的流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仓库应不断总结与统计以往领料规律,逐步实行库存储备定额制度,并建立定期盘存制度,每年清点对账一次,将盈亏、报废、报损及多余材料列单上报院系和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具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保管,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发[1987]14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专库,分类存放,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各事故的发生。
对有剧毒、放射性等的危险物品,必须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录,严加防范。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领用。领用时必须经院(系)负责人签字,限量发放,二人领料,用剩的要妥善处理或及时退回。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必须妥善处理,严防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及放射原料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领取采购证,向经营此类危险品的部门购买。
第十九条  危险品按照性质分为十大类。
1.易爆炸物品:如导火索、点火绳、黑火药、三硝基甲苯等。
2.氧化性试剂:如氯酸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
3.压缩、液化气体:如氧气、氢气、氯气、煤气、乙炔、液氮、液氦、甲烷。
4.遇水自燃物品:如金属钠、金属钾、金属锂、碳化钙。
5.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乙醚、丙酮、煤油、硝基苯、丁醇、松节油、甘油。
6.易燃固体:如五硫化磷、硝化纤维素、二硝基甲苯、硫磺、镁粉。
7.易自燃物品:如黄磷。
8.毒害性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
9.腐蚀性物品:如各种强酸、强碱、液溴。
10.放射性物品:如铀、钍、钴、氡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附:    物品一级分类目录
             材料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一、实验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是对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实验方法进行训练,巩固和应用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技能。
二、实验课教学要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所开的每个实验,要认真填写实验项目信息表,由实验室管理科建档备案,若取消或改动某一实验,必须报实验室管理科审核。
三、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包括实验指导书、原始实验数据记录表等),并应在开课交发给学生,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四、每一堂新实验课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预做,认真解决预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初次上岗的实验教师应进行试讲;学生在实验前必须预习,否则不准参加实验。
五、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可停止其实验。
六、实验前,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向学生认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操作规程;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不应包办代替。
七、学生要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八、学期结束前,应及时对各门实验课进行考查或考试。附件:
原始实验数据记录表
系:        实验室:         年级及班级:
姓名:          同组实验者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实验项目名称:
原始实验数据:
 
 
指导教师签名:
为适应我校建设综合性大学的需要,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从事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仪器设备、材料的种类有一般性的了解,维护和保管知识应知应会,完成岗位职责,能够达到《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试行条例》的有关要求,成为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骨干力量,更好地为实验教学服务。
二、培训的原则
(一)以胜任各自岗位的教学、科研任务为基本要求,不断充实更新其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使本人发展与工作要求相一致。
(二)坚持在职在岗进修为主的原则,务求通过培训使实验技术人员在职业道德、实验技术、维修技能、管理水平、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从而更好地履行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等各项职责。
(三)从实际工作要求出发,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重点培训骨干人员。
三、培训措施
(一)综合素质培训。包括计算机、外语、普通话等培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跟班学习、岗位培训等等。
1.岗前培训:凡新上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各院、系、部必须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使其熟练掌握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的内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首次上岗指导实验课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提前试讲,对实验的过程进行试操作,并须有备课笔记和实验记录。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2.跟班学习:实验技术人员要安排时间听一门与所承担实验课相关的专业课或基础课
3.岗位培训: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及本人表现,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校内、外培训班。
4.积极开展兄弟院校之间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办法。
5.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技术队伍的带头人,应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应当作为培训导师承担起本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探索开发实验技术的新方法和实验室功能的新路子。新实验技术人员应主动向其学习,争取在教学和科研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组织考核与管理办法
  1.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院、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负责本部门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的领导工作。各实验室主任具体安排落实本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计划。
  2.每学年度初确定当年度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具体采取自下而上的做法:
  每学年7月10 日之前由各实验室主任提出下一学年度本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表,经院、系、部同意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经校内平衡与落实,主管校长批准后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落实。
  3.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履行考核与认定手续:
  (1)参加实验基本技能培训的人员应提交一套完整的实验报告, 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和一份培训总结,实验室主任或培训导师须提交对培训人员的鉴定意见。
  (2)参加实验技能提高培训的人员应参加所听课程的考试(考查) 并提交成绩报告单,写出一份参观考察的文字材料(考察报告或论文),实验室主任或培训导师须提交对培训人员的鉴定意见。
  (3)参加外语学习、 计算机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培训班学习的实验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考试(考查)成绩单或有关认定资料。
  (4)上述材料经实验室主任、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由培训人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主管部门将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级的依据。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