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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学习(三)

发布者:钱杰生发布时间:2013-05-03浏览次数:593

 

鲁大校发[2006]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进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凡产权属于我校的,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一)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与已经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数量较多,属于“大批同类”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机进行管理。
(五)学校认定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比较稀缺的设备。
第六条 凡每件(套)单价(总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依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6] 号)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
第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求及财力的可能制定。
第八条 年度购置计划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在每年初提报财务预算时,各单位提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申请表》和论证报告,连同请示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二)学校审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统计、筛选、汇总设备购置计划,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后,由分管校长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执行。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会同厂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新购教学科研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学校财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留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还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二)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联系,办理修理、退换、赔偿等手续。
(三)经学校特批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凭验收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库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四)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办理接受、入库和入账等相关手续,并将捐赠设备全部移交给相关的使用单位办理验收等手续。
 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共享、维护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成立由分管该项工作的行政负责任人任组长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申报、验收、管理等工作;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水、防尘、防腐、防震等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使用单位不能修复的,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安排修理。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校内跨院系、跨学科的教学科研协作,学校将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各实验室可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对校内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改装,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报告及经费预算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改装。改装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鉴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及后勤与资产管理部门调整有关帐卡。
第五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丢失
第十七条 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借(调)用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情况确定,学校鼓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的调整。借用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条,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惜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租借手续。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校,由学校统一掌管并在校内无偿调拨。院(系)范围内部的调拨由该院(系)决定;院(系)之间的调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核定。以上调动均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以便及时调帐。
第二十条 闲置多余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积极调整处理。由实验室填写闲置物资清单登记表,经使用单位审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先院(系)内、后校内、再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不能调剂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单独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或确已丧失效能、经鉴定损坏严重确实无法修复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申请报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鲁大校发[2006]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开发设备的新功能,促进设备的协作共用,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一)原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用教学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进行调剂、检查、鉴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避免重复购置。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使用单位应对市场作充分的调查研究,确保购入的仪器设备技术先进、性能稳定,避免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经本部门论证委员会[院长(主任)办公会、或院(部)务委员会、或院(部)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均需5人以上]相关专家充分论证,讨论、修订之后,详细填写《申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后,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国外订货,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
第八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每学年度末向实验与设备部门报告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
(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教授、专家、工程(实验)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领导,组成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验收小组),明确验收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二)验收小组要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准备好实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及水、电、气、专用工具等。
(三)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验收主要内容、步骤和要求:
1.外观检查:
① 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
② 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面有无残损、锈蚀等现象。发现问题要拍照或录相,以备作证据资料出证。
③ 凡合同规定由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国外厂商技术人员到场后,共同开箱验收,否则后果自负。
2.数量验收:
① 以合同为依据,核对装箱单,开箱核查主机和附配件的数量及型号、编号与装箱单、合同书是否一致。
② 数量验收要作好清点记录,若出现短缺,要写明箱号、品名、规格型号、应到数、实到数和缺少数量等。
3.质量验收:
① 仪器设备的质量(主要指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检查应按合同规定进行。有验收文件的要按文件条款规定检验。
② 必须按说明书和操作手册指示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4.验收过程要认真作好验收的时间、条件、情况和结果的记录。验收结束要写出验收报告,并附有验收的原始记录和有关图表等。由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要有经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件。
5.经过验收,凡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性能和技术指标均符合合同规定时,可认定为验收合格;若仪器设备的数量短缺、型号规格不符、性能和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则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6.凡经验收不合格的,要在索赔期(设备到达国内港之日起90天)内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7.要进行索赔的,使用单位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30天内,将有关单证及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报请商检局复验,凭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同有关方面与外商交涉,进行索赔。
8.进口(大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一般为12个月(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凡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由于元件材料、装配和设计等原因致使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下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时,要及时提出报告,最迟必须在保修期满前20天,经商检局复验出证,向外商提出修理要求.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测试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进口设备验收必须有外商在场,以便分清责任。包装材料要保持完整,以便商检。
(四)验收结束后,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
第十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做到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定期维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办法,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及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报废等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实验室管理科及学校档案室。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校外。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专管共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校内协作,只收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校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纳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
第十七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促使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每学年组织一次,由各院系根据考核内容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评价表》,组织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和每台设备的考核成绩,在此基础上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对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科委统管 23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差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
 
 
 
 
 
 
 
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勤俭办学、修旧利废的思想教育。各单位应充分重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全体人员的思想教育水平,使师生员工树立起勤俭为本、以校为家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维修科具体组织落实实施。
第三条 设备维修科职责范围:
(一)依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电子产品的安全使用和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的相应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三)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服务工作;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技术鉴定工作。
(四)负责对报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鉴定及责任鉴定,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和方案;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档案与维修统计制度;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维修技术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服务意识,发扬奉献精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应指定专人对所用的仪器设备予以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使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在95%以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原则
第五条 新仪器设备的维修
新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六条 旧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报设备维修科;设备维修科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二)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费用从各院、部掌握的教学业务费中支出。
(三)属个人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处理。
(四)各单位需要外出维修的仪器设备应由设备维修科统一安排。经领导批准,对某些特殊仪器设备或成批同类设备,由设备维修科聘请厂家技术人员来我校维修。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维修科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的结算根据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第七条 常规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向院、部主管人提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或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报学校设备维修科,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维修科组织力量给予维修,并将“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及时存档。
(二)设备维修科派人员进行损坏程度和责任鉴定,认定属正常损坏的,应根据仪器使用年限、技术参数、维修费的多少,判定有无维修价值。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废处理。
(三)经设备维修科鉴定有维修价值并有能力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设备维修科应尽快组织人员维修。
(四)设备维修科不具备条件维修的仪器设备,应联系厂家或其它维修点前来维修,并对其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五)经鉴定属“非正常损坏”的,使用单位领导要查明原因,填写责任事故说明,送交设备维修科存档,以备后查。设备维修科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审批。
(六)设备维修科根据上级领导的意见,对仪器设备进行修复后,应请使用(管理)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验收。凡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零配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在“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单”签字。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对在用大型精密仪器、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使用维护保养人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机修理,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填报“鲁东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维修申请表”,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维修科。
(三)设备维修科尽快派人员到场检测,并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如属责任事故,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要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填写责任事故说明,送交设备维修科存档,以备后查。设备维修科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审批。
(四)设备维修科根据上级领导审批意见,组织技术力量对损坏仪器设备进行修理。
(五)凡属小故障,可以当场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同时,要做详细记录,存入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六)凡属较大故障,无法立即排除的,设备维修科负责联系厂家或其他技术水平高的维修单位来我校维修,并负责审查其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报上级领导审批。
(七)设备维修科根据上级领导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设备维修科应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八)修复后,设备维修科组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有关专家领导进行技术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维修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九)维修记录情况要及时存入设备技术档案,以备后查。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校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设备维修科的维修人员及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设备维修科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条 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卡等技术资料。
(二)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维护,并做详细记录,以备后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维修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凡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零配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在“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单”签字,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可后,办理报销手续。经费从各单位掌握的教学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印机等耗材),未按此办法办理,私自请厂家或送外修理的,其维修费用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非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购买经费方向的不同,按照谁购买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购买的,设备维修科统一负责安排维修。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折旧价的10-20%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权限
第九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 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审定工作,加强仪器设备投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利用有限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原则
1. 物尽其用的原则。要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办学的实际需求,认真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严禁购后闲置。
2. 资源共享的原则。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均应专管共用;全校的大型仪器设备都应做到资源共享,不得重复购置和分散投资。
3. 保证常规设备的原则。在保证必修课教学所需的常规仪器设备满足供应的情况下,力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每年购置一部分用于选修课教学和科研的、大型的、专业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审定程序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审定的基本程序为:
1. 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由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其它基层单位的负责人,在征求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或其它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
2. 各院(系、所,部)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根据优化配置、保证常规、资源共享、物尽其用和急需先购的原则,提出调整意见。
3. 调整后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交本部门论证委员会[院长(主任)办公会、或院(部)务委员会、或院(部)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均需5人以上]讨论、修订之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4. 各单位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论证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5.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计划进行调研、汇总。主要核实所报仪器设备是否教学、科研或管理所必需,原有同类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是否能够按时落实、预算经费能否满足要求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反馈申报单位。
6. 申报单位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修改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整理、汇总基础上,提出全校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核之后,报分管校长批签实施。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上档次、上水平服务,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近、中期建设计划和长远建设规划。各单位欲购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
1.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国家科技部审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含五万元)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配套仪器设备或国外进口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学校认为应作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设备。
2. 凡购置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如何,均需纳入学校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具体配置、厂家、数量及配备实验室以及开设课程(增组、更新、配套、新开实验项目)等,否则不予列入购置计划。
(2) 提出有技术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购置理由(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工作量),设备选型(包括市场调研与技术论证),安装及使用的环境条件和技术力量,经济、社会效益预测,运行和维护费用及来源等方面的内容。
四、几项具体要求
1. 每学年第一学年开始拟定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单位务必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年度计划要与院(部)学科与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相结合。
2. 按所需仪器设备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好次序,以便依次安排购置。
3. 填报计划前要充分论证,包括考察市场能否供应。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轻易更改,以维持其严肃性。填报计划要规范具体,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及相应的配置要求等均要填写清楚,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的要求。参考价格应力求准确,如实际购置价格超出参考价格10%以上,则需使用单位申请更改计划。
4. 凡属学校专项经费或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本规程执行。
5. 上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要附各基层单位(实验室、教研室)填报的、有其负责人(室主任)签字的原始计划表。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供应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严格采购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采购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添置(教学、科研基金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是项目承办单位。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自购急需专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先报主管校长批准,然后才能采购;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准报销、入账。
第三条 严格采购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所有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参加竞标;与供货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采购工作小组;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采购工作必须按计划执行,严禁计划外采购
1. 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并下达执行,采购人员必须认真研究计划的落实措施,制定方案,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2. 如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审定规程》中所列原因而确需改变计划的,必须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按有关程序重新审批。
3.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每年通报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写出一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学校领导。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根据批准后的学校采购计划,设备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属于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的范围,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1.政府采购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活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起草和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工作。
2.竞争性谈判 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3.市场询价 对于价值较低的零星急用物品,可利用已经建立的产品系统,多方查询择优采购;采购时,根据市场行情尽量在烟台及周边地区就近组织货源,零星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参与,对于专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零星采购必须由专业人员参加、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进行。
4.单一来源采购 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情况,或者经长期考察和竞争,在某一领域对我校具有明显质量、价格、服务等优势的厂商。或者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5.订货会采购 通过组织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的全国高校教学仪器采购订货会以及全省高校订货会,了解行业信息和市场行情,一般不现场采购。
第六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大宗设备(2万元以上)的采购,应成立谈判领导小组。“谈判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有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专家,设备、财务和纪委或审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招标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最后由集体以2/3以上成员同意的方式提出购置与否的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合同。
第七条 自制、包括请校外单位加工制造的设备,在对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定价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制作手续。
第八条 采购人员应按时、保质、按量完成采购任务,在采购过程中力争做到“三要、三不要”、“三清楚”、“三落实”、“三抓紧”。
1.坚持“质量第一”,做到“三要、三不要”。
(1) 质量好,价格稍高一些也要;质量差,价格再低也不要。
(2)一般情况下,要“名牌”,不要“杂牌”。
(3)要技术力量雄厚、售后服务好的厂家的产品,不要技术力量薄弱、售后服务差的厂家的产品。
2.对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批量大、价格高的一般设备要坚持充分调查研究,做到“三清楚”,使谈判有据、掌握主动权
(1)对生产“同种产品”的主要厂家要清楚,掌握各厂家的产品情况和报价情况,以便“货比三家,好中选优”。
(2)了解“同种产品”的老用户,对他们的“成交价格”要清楚。
(3)不同时期某种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要清楚。
3.“合同”采购,要做到“三落实”、“三抓紧”
(1)一般情况下,尽量与厂家合同成交。合同一式数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一份,档案室一份,财务部门一份,供货方1—2份。
(2)要落实“付款方式”,坚持“货到验收合格付款”(特殊情况例外);要落实运输方式,明确厂家不能随便改变运输方式和运费支付方式;要落实“售后三包”,明确退货运费由厂家负责。
(3)抓紧对常用设备的生产厂家、价格、质量情况的分类分录。对于市场信息的变化,要抓紧进行整理、分析。同时,抓紧应用微机引进、开发适用的信息管理系统,搞好采购的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 对于临时追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首先要落实资金来源,完善审批手续之后,采用与上述程序相同的步骤完成采购供应工作。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