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辐射的防护

发布时间:2011-05-13浏览次数:195


——内外兼防

  发生核事故或放射事故,特别是有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时,总的防护原则是“内外兼防”,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体外照射的防护原则

  1.尽可能缩短被照射时间;

  2.尽可能远离放射源;

  3.注意屏蔽,利用铅板、钢板或墙壁挡住或降低照射强度。

  具体措施:当放射性物质释放到大气中形成烟尘通过时,要及时进入建筑物内,关闭门窗和通风系统,避开门窗等屏蔽差的部位隐蔽。

  二、体内照射的防护原则

  避免食入、减少吸收、增加排泄、避免在污染地区逗留。清除污染,减少人员体内污染机会。

  具体措施:如果核事故释放出放射性碘,应在医生指导下尽早服用稳定性碘片。服用量成年人推荐为100毫克碘,儿童和婴儿应酌量减少,但碘过敏或有甲状腺疾病史者要慎用。

  远离核辐射

  详细操作指南:

  1.进入空气被放射性物质污染严重的地区时,要对五官严防死守。例如,用手帕、毛巾、布料等捂住口鼻,减少放射性物质的吸入。

  2.穿戴帽子、头巾、眼镜、雨衣、手套和靴子等,有助于减少体表放射性污染。

  3.要特别注意,不要食用受到污染的水、食品等。

  4.如果事故严重,需要居民撤离污染区,应听从有关部门的命令,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撤离出污染区的人员,应将受污染的衣服、鞋、帽等脱下存放,进行监测和处理。

  5.受到或可疑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应清除污染,最好的方法是洗淋浴。

      6、涉源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3个月内),按规定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普通垃圾中;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7、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方能委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各涉源单位须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体检、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