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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
【颁布日期】 2000年11月
【实施日期】 2000年11月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部门法律法规  
【效  力】 有效
【文件来源】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00年11月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为了严把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素质关、保证实验动物标准化、动物实验规范化,从而推动实验动物科学发展并为医学、药物学研究等相关学科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条件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并委托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发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持证上岗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六条 以上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能上岗。

第四章 考 试

  第七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制定和发布。考试分为实验动物管理、饲养繁育和动物实验三种,从业人员可根据其工作性质选择相应的一项考试。

  第八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每年5月和11月统一组织考试,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若干个考试点。

  考试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必须的考试场所;
  二、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考试点负责发放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考试报名,安排考试地点,并提前一周将考试计划报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考试点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考前辅导培训。

  第十一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成立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考试专家指导小组,该专家指导小组附则与考试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试的主要内容:
  一、实验动物基本概念、动物福利、保护、政策法规;
  二、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
  三、实验动物的遗传与繁育;
  四、实验动物的生产管理、疾病知识、兽医监护;
  五、实验动物营养;
  六、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七、常用实验动物、品种、品系与应用选择;
  八、人类疾病的动物模型;
  九、影响动物实验结果的因素、风险性动物实验的安全防护;
  十、动物实验技术。

第五章 岗位证书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考试点在考试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统一报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证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办理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委托各考试点发放。

  第十四条 “岗位证书”有效期五年。持证人员在期满后须经考试,考试合格的换发“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上岗管理,不得安排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