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刻不容缓

发布日期:2010-03-29浏览次数:860

职业危害防治刻不容缓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正式将职业病列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但由于职业病不同于突发的工伤事故或疾病,其症状属于缓发性伤残。因此,在工伤事故管理中很容易被忽视。事实上职业病一旦被确诊,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很少有痊愈的可能,职业病患者的痛苦和能力的伤失不亚于普通意义上的重伤。如:矽肺病、尘肺病、汞中毒、接触苯及受电离辐射引起的“白血病”等。据有关资料统计:职业病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全国有2亿人受到职业病的威胁和危害;改革开放30年来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实际情况不止这个数),其中80%是尘肺病;自5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14 万人死于职业尘肺病,每年新增约1万人。我国职业危害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防治职业危害刻不容缓。
  一、认识危害、理清对象
  提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是我们从事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由于历史原因,对职业危害的防治的宣传、教育、考核不到位;一些经营者忽视人的生命,利用政策的不足,从事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赚取黑心钱;甚至有的经营者蓄意隐瞒职业危害或职业病真相,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2009年9月16日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就是典型案例。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充分揭露和认识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威胁和伤害,理清我们工作的对象:第一,到底有哪些行业、企业容易形成职业危害。就目前我市情况来看: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建筑施工、轻工纺织、生物工程等行业及铅酸电池、制鞋、印刷、造船拆船、水泥、木制品生产及使用化学溶剂的企业等是职业危害治理的对象;第二、到底哪些地区、企业容易被忽视。一般说:小化工、小矿山、小水泥、小制鞋、小电镀企业及油漆加工、木器加工、小五金加工等单位,他们有的是家庭作坊,有的分散在穷乡僻壤,很难被重视和监管;第三,到底是哪些人群容易受职业伤害而又不能及时被发现和救治。从社会上大量揭露的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农民工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甚至他们当中的妇女和儿童也受到伤害。这些人员来自大山、落后乡村、边远的城市,对职业危害缺少认识、很少防备,有的人即使明知危害,但为了生计还是屈就于那份工作。所以,要特别关注以上人群,要了解他们来自何处、从事职业的经历、现实身体状况和劳动保护的保障措施是否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制、严于管理
  自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建立起职业病预防制度、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更令企业关注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6月15日审议通过,9月1日正式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作为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对企业未能依据国家法令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将依据情节不同会受到行政责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5—30万的不等罚款、停止作业、关闭);民事责任(职业病之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处罚。可见国家对治理职业危害的一贯重视。对企业来讲:过去那种对职业危害视而不见、无动于衷或者在管理上轻描淡写、莫衷一事的做法是再也行不通了。国家法律已赋予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应从制度入手,加强内部管理才是必然选择。在制度建设上应做如下工作:
  (一)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其中包括健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安监总局第23号令的要求,要建立包括监测、告知、申报在内的 10大管理制度;
  (三)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四)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人救治;
  (五)重视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防护意识;
  (六)提高安全防护设施利用和劳动防护水平;
  (七)开展科研和成果应用,从根源上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
  三、政府监管、协同作战
  在目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积累性矛盾较多,地区、行业发展很不平衡的情况下,政府加强监管非常重要。
  (一)应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职业病防治规划。
  今年九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目标和时间表,这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总的考核依据。各级地方政府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充分调查摸底、掌握实情的基础上拿出本地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开展专项整治,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和规范用工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为此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并将职业健康监管纳入日常监管的范畴。首先要加强监管体制和力量建设,尤其是乡镇、街道的力量必须保证;同时专项整治必须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人群;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企业制度缺失和违法用工行为,必须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严重的则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治职业病意识。
  职业健康管理需要专门人才。应加强对监管部门和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全社会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四)多方配合,协同作战,确保防控效果。
  职业病防治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以前由于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各自为政,形成政府对职业病防控的薄弱环节。以此为鉴,首先政府要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行政执法主体部门,安监、质监、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必须在同一目标下相互配合,共同作战。当前情况下尤其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持久战、攻坚战,只有政府的认识到位了、力量加强了、监管有效了,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才会取得实质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