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发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据《2013-2017年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1]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已达到545家,包括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
但是,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仍存在较多问题。如:检验资源未能有效配置,检验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基础设施亟待改善,技术装备不足,检测仪器陈旧,高新检测装备与技术匮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管理与技术人才;检验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激励、发展机制等。因此,前瞻网认为未来我国需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机构的改革创新,通过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推进检验机构走联合重组、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另外,随着无损检测技术在特种设备检测中应用的日益成熟,近年来越来越的第三方无损检测机构进入到特种设备检测领域,致使竞争日趋激烈。
注意安全
根据青冶工程(QYETC)技术人员的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质量司法鉴定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事故鉴定、产品损失鉴定、灾后评估等的检验、鉴定工作。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高法院入册的特种设备司法鉴定机构有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
分类解释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了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对特种设备实行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制度。
其他解释
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①、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②、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③、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④、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⑤、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这都想找一个特种设备单独采购或招标采购信息的集中发布平台,中国招标采购网和全国招标信息网就是[2]的指定发布平台,每天都有信息的更新。
②、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③、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④、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⑤、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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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特种设备据国务院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明,条例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新增加了场(厂)内机动车辆,所以现在是八大类,而不是七大类。
设备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4]31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 |
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
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代 码 | 种 类 | 类 别 | 品 种 |
5000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5100 |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 ||
5110 | 叉车 | ||
5120 | 搬运车 | ||
5130 | 牵引车 | ||
5140 | 推顶车 | ||
5200 |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 ||
5210 | 内燃观光车 | ||
5220 | 蓄电池观光车 |
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 种类 | 类别 | 品种 |
1000 | 锅炉 | ||
1100 | 承压蒸汽锅炉 | ||
1110 | 电站锅炉 | ||
1120 | 工业锅炉 | ||
1130 | 生活锅炉 | ||
1200 | 承压热水锅炉 | ||
1300 | 有机热载体锅炉 | ||
1310 |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 ||
1320 |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 ||
B100 | 锅炉部件 | ||
B210 | 封头 | ||
B110 | 锅筒 | ||
B120 | 集箱 | ||
B130 | 锅炉过热器 | ||
B140 | 锅炉再热器 | ||
B150 | 锅炉省煤器 | ||
B160 | 锅炉膜式水冷壁 | ||
C100 | 锅炉材料 | ||
C110 | 锅炉用钢板 | ||
C120 | 锅炉用钢管 | ||
C130 | 特种设备用焊接材料 | ||
2000 | 压力容器 | ||
2100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2110 | 超高压容器 | ||
2120 | 高压容器 | ||
2130 | 第三类中压容器 | ||
2140 | 第三类低压容器 | ||
2150 | 第二类中压容器 | ||
2160 | 第二类低压容器 | ||
2170 | 第一类压力容器 | ||
2200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
2210 | 铁路罐车 | ||
2220 | 汽车罐车 | ||
2230 | 长管拖车 |
个人防护
(1)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
①锅炉检修前的准备首先,锅炉按正常停炉程序停炉,缓慢冷却。打开各门孔,此时防止被蒸汽、热水或烟气烫伤。然后,把被检验锅炉上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与其他运行中锅炉的相应管道用盲板隔断,将被检验锅炉的烟道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相通的烟道隔断。隔断位置要明确指示出来。
②压力容器检修前的准备 用盲板彻底切断容器与外部设备的连接管道,特别是切断与可燃或有毒介质设备的通路。容器内部的介质要全部排净,对于可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还应进行清洗、置换、消毒等技术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切断所有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③检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a)注意通风和监护进入设备前,打开锅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风;进入设备内检修时,应保持通风,且设备外必须有人监护。(b)注意用电安全 狭窄、潮湿的设备内检修时,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或24V的低压防爆灯,严禁采用明火照明。(c)不得带压拆装连接部件检验时,如需要卸下或上紧承压部件的紧固件,必须将压力全部泄放以后才能进行,以防发生意外。
(2)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人身安全监护
应按照每种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规范使用。在使用时,必须在整个接触时间内认真充分佩戴。劳动者应充分利用个人防护用品做的自我保护,以减少检修过程中带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