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外语学习中心接收的卫星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卫星接收节目所播出的节目分为转播与自播两类。所转播的节目不得违反国家《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所载明的有关接收目的、接收内容。自播的节目必须是经学院主管部门审看批准后的教育、教学的内容。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教节目,禁止收转与播放:
A.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B.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
C.未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D.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审看的各类自制电视节目。
第三条 境外的卫星电视节目的转播工作受学校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及国家相关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境外的卫星电视节目的转播活动必须由中心工作人员或者教授该种语言的任课教师在指定地点、指定设备直接操作,不得放任学生自行操作观看。
第四条 凡需要在电视教学上播出的各类教育、教学节目,播放前必须实行登记与审看的手续,播放时必须严格按照编排的节目顺序准时按量播放。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外来录像带或自编而未经审看的音视频资料带进播出机房或将机房的播出节目带出机房。
第六条 自播节目播出时,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值班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精心操作机器。如播出时出现非人为故障时,播出值班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播出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处理,并详细做好播出记录。
第七条 节目播出机房与节目制作机房实行严格的制、播分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让非值班人员进入播出机房。制作机房的音像资料不得与播放带混放。
第八条 注意防火、防雷、防窃,掌握所配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离开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东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